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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凱諾律師事務所:拆遷征地中,這個權利你用了嗎不論是土地征收還是農村房屋拆遷,或是國有土地上房屋拆遷,作為被拆遷人在此過程中享有不少的權利,比如知情權、選擇權(選擇權又包括評估機構的選定權、選擇補償方式的權利)、監督權、參與權、居住權、復核鑒定權、救濟權(申請行政復議、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等。 另外,在征地拆遷中還有一個權利是廣大被拆遷人最為忽略的,那就是聽證權。 事實上,聽證權對廣大被拆遷人來說是非常重要的一項權利,利用好這個權利或者說是及時地使用這一項權利,對被拆遷人都是有利而無一害的。那么,聽證權應該在哪個階段使用比較好呢?被拆遷人可以申請聽證嗎?聽證需要注意哪些呢?這個權利在征地拆遷中又起到一個什么作用呢?下面我們就一起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來了解一下 相關部門需要組織聽證的情形 首先我們先弄清楚一下,相關部門需要組織聽證的幾種情形。根據《自然資源聽證規定》第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門應當組織聽證:(一)擬定或者修改基準地價;(二)編制或者修改國土空間規劃和礦產資源規劃;(三)擬定或者修改區片綜合地價補償標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重大利益的,主管部門根據需要組織聽證:(一)制定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二)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從上述的法律規定中我們可以看出,對于牽涉不特定多數被征地人補償標準、相關規劃以等事項,相關部門需要依法組織聽證,確保當事人的意見成為制定相關標準的重要依據。 其次,這個聽證權不能只掌握在拆遷方的手中,在必要的時候,被拆遷人需要掌握好這個權利的主動權。 對補償方案有異議可提出聽證 《自然資源聽證規定》第十九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門在報批之前,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一)擬定擬征地項目的補償標準和安置方案的;(二)擬定非農業建設占用永久基本農田方案的。 前面我們有講到,被拆遷人在征地拆遷中是有聽證權的,所以,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下,被拆遷人可以在必要時依法申請聽證。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擬定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聽證。 國土資源部《關于完善征地補償安置制度的指導意見》中規定,在征地依法報批前,當地國土資源部門應告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對擬征土地的補償標準、安置途徑有申請聽證的權利。當事人申請聽證的,應按照《國土資源聽證規定》規定的程序和有關要求組織聽證。 從上述的規定中我們了解到,集體土地征收中,被拆遷人要是對擬定的補償方案或是制定之前的補償方案有異議,那么被拆遷人則可以提出聽證,相關部門在收到聽證申請時,需要組織聽證。 國有土地上的征收,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的規定,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數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根據該條例的規定,如果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多數被征收人認為補償安置方案不合理的,那么同樣也可以提出聽證,且相關部門也必須要組織聽證會,并且要根據聽證會的情況修改補償方案。 申請聽證的期限 不過需要大家注意的是,申請聽證也是有期限的,一旦過了這個期限,那么就會被視為放棄聽證權利。根據《自然資源聽證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當事人應當在告知后5個工作日內向聽證機構提出書面申請,逾期未提出的,視為放棄聽證。 另外,在該條規定中我們還注意到,申請聽證除了有5個工作日的法定期限外,還必須要以書面的形式申請,不能光是嘴上說說,因此這就需要監督村委會、村集體的工作了,因為在實踐中,相關部門通常會與村委會直接接觸,也會將許多事情交由村委會辦理,這樣一來,很多村民都會將自己的意見先直接反映給村委會,希望由村委會告知相關自己的意見,可是事實上,有的村委會并會將村民的意見反映給相關部門,所以監督村委會的工作很有必要,避免其將村民的意見給直接忽略掉。 總之,凱諾律師最后想要說的是,在征地拆遷中,聽證權是被拆遷人維護其合法權益的重要方式,所以對于被拆遷人來說一定要利用好這個權利,千萬不要認為這個權利不重要,改變不了什么結果就放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