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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估報告中可能存在這些“坑”,你識別出來了嗎?在征地拆遷中,房屋評估是不可少的一個環節,而且評估報告也往往會作為對被征收人最后進行補償安置的依據。只不過,在實踐過程中,許多被征收人在收到評估報告后的第一反應是評估結果不合理,評估機構人員出具的這份評估報告不符合法律法規,當然,也有的被征收人在經過評估機構人員的解釋之后,則會接受這樣的一份評估報告,認為自家房屋可能就真的只值這個價值,那么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就真的是按“一把尺子量到底”的標準進行的嗎? 事實上,你的評估報告上的評估結果低,很有可能是以下幾個原因造成的。下面,凱諾律師就來告訴大家,評估報告中會存在的一些“坑” 一、評估機構人員未入戶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中的規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安排注冊房地產估價師對被征收房屋進行實地查勘,調查被征收房屋狀況,拍攝反映被征收房屋內外部狀況的照片等影像資料,做好實地查勘記錄,并妥善保管。 實踐中,有的評估機構人員可能趁房屋所有權人不在家時只對房屋外圍進行了測量,而未對房屋內及附屬物進行登記,那么這樣一來的話,評估機構人員只根據房屋外圍測量的數據出具評估報告,那么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中的結果顯然就會非常的低。對于這種情況,如果是發生在被征收人未拒絕的情況下,那則是不合法的。 二、沒有對評估方法進行分析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中規定,注冊房地產估價師應當根據評估對象和當地房地產市場狀況,對市場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設開發法等評估方法進行適用性分析后,選用其中一種或者多種方法對被征收房屋價值進行評估。 實踐中,可能很多評估機構在對被征收人房屋進行評估時,對評估方法并不會進行分析,而是直接選擇一種對被征收人較為不利的評估方法進行評估,比如住宅一般應當選擇市場比較法會對被征收人較為有利,可是有的評估人員則會選擇成本法對被征收房屋進行評估,那么這樣一來,評估結果自然就會比較的低。 三、沒有估價師的簽字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第十七條規定,整體評估報告和分戶評估報告應當由負責房屋征收評估項目的兩名以上注冊房地產估價師簽字,并加蓋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公章。不得以印章代替簽字。 從上述規定中我們可以得知,不論是整體評估報告還是分戶評估報告,都需要有兩名以上的評估師簽字,如果該評估報告上沒有評估師的簽字,那么則是不符合上述法律規定的,且也意味著該評估程序不合法,面對這樣的評估報告,被征收人則可以拒絕簽收。 對此,凱諾律師也提醒大家,評估環節直接影響著被征收人最終的補償,所以一旦發現評估報告不合理,或是有人代替簽收等情況,一定要及時地提出來。 四、評估機構非被征收人協商選定 了解房屋征收程序的人都知道,評估機構必須由被征收人協商選定,這在《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第四條中也有相應的規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在規定時間內協商選定;在規定時間內協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門通過組織被征收人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投票決定,或者采取搖號、抽簽等隨機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實踐中,不乏征收方直接選定評估機構的情況,但這種未征詢過被征收人意見而直接選定評估機構的行為或是未通過抽簽等方式選定評估機構的行為則違反了上述法律規定,是不合法的行為。因此,凱諾律師提醒大家,如果遇到征收方未經過自己同意就擅自決定了評估機構,那么該評估機構作出來的評估結果是否合理就有待商榷了。 五、將預評結果作為最后的補償依據 將預評結果作為最后的補償依據這在實踐征收中也時有發生,而且會經常出現在一些棚戶區改造、舊城區改造以及城中村改造等這類項目中,但是凱諾律師要提醒大家的是,直接將預評結果作為最后的補償依據,從嚴格意義上來講缺乏法律層面的依據,所以被征收人在預評結果上簽字時一定要提高警惕,必要時可找對方進行協商,并對協商內容進行錄音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