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達不成補償協議,并非直接作出征地補償安置決定,這個辦法,效率更好為了更好地維護被征收人的權益,規范土地征收程序,新《土地管理法》對土地征收程序做了較大地修改,而今年9月施行的《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又在《土地管理法》制度框架下,就土地征收、“合村并居”中違背農民意愿等問題做了進一步的規定。 不過,房屋拆遷、土地征收過程中,因牽涉到被拆遷人及拆遷人雙方的利益,所以在具體征收時,難免會出現拆遷補償矛盾糾紛。那么,當被征收人與征收方就補償事宜遲遲未達成協議時,應該要如何救濟呢? 從實踐中過程中來看,尤其是在新土管法施行之前,被征收人與征收方一旦在一定的時間內沒有達成協議的話,征收方做法往往就是在未對被征收人作出任何文件的情況下直接強制清除地上附著,強制讓被征收人交出土地,這一做法顯然是不合法的,也直接損害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 因此,新《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和聽證會等情況確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后,應當組織有關部門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 對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 新《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征收土地申請經依法批準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批準文件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發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收范圍、征收時間等具體工作安排,對個別未達成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的應當作出征地補償安置決定,并依法組織實施。 也就是說,在雙方就補償協議達不成協議時,征收方首先需要對被征收人作出征地補償安置決定,若當事人沒有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履行征地補償決定,交出土地,且也沒有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向有關部門申請行政復議或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話,那么相關部門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其實事實上,如果只是單純地征地房屋征收補償問題的話,可以就補償事宜先行進行協調,而且舊的《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中就有此項規定。那么如何就補償爭議進行協調呢? 近日,上海市相關部門就專門發布了《上海市征地房屋補償爭議協調和處理辦法》。該辦法就補償事宜一直未達成協議之后如何救濟作了明確規定。 該《辦法》第三條規定,征地房屋補償方案規定的簽約期限屆滿,區征地事務機構與被補償人達不成補償協議的,區征地事務機構可以提出對被補償人的具體補償方案....區征地事務機構應當將具體補償方案送達被補償人,并應當要求被補償人在答復期限內對是否接受具體補償方案給予答復。答復期限不得少于10日。 《辦法》第五條、第六條規定,區人民政府應當在答復期限內召開協調會,召集區征地事務機構、被補償人進行協調。協調過程中,被補償人對具體補償方案所提異議成立的,征地事務機構應當根據協調情況調整具體補償方案后送達被補償人。被補償人仍不簽訂補償協議的,區人民政府應當再次協調。 《辦法》第八條規定,答復期限屆滿,經區人民政府協調未能達成一致或者被補償人經兩次通知不出席協調會的,區人民政府應當在征收土地申請經依法批準后作出征地補償安置決定,并送達被補償人。 另外,《辦法》第十二條還規定,被補償人在征地補償安置決定、責令交出土地決定規定的期限內不騰退土地和房屋,且不在法定期限內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由區人民政府依法啟動強制執行程序。 用大白話來說就是,當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沒有達成協議時,相關部門應當要在10日內召開協調會,對于協調成功的就不用再多說了,簽訂補償協議,對于沒有協調成功的,相關部門需要再次協調,如果仍然沒有協調成功或是被征收人兩次不出席協調會的,相關部門可以依法作出征地補償決定,若被征收人沒有在規定的時間內提起訴訟,那么相關部門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拆除被征收人房屋。 此時當事人就需要注意了,若不及時地采取法律措施,那么一旦期限屆滿,那么相關部門強制執行,到時房子或是其他地上附著物就真的保不住了。 不過,需要提醒大家的是,這個《辦法》主要針對的是上海房屋征地補償,并非適用于每一個地方,不過也具有借鑒性。 總之,凱諾律師要說的是,對于可以協調解決的一些事情,老百姓要積極地參與到相關部門主持的協調當中去,千萬不要抗拒,事實上協調要比打官司要好得多,如果可以協調成功,那么不僅可以節省成本,也可以在短時內就拿到合理的補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