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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凱諾律師事務所:評估低于周邊房價的一半,換做是你能接受嗎?從實踐中來看,房屋拆遷補償非常低,多數情況下是評估環節中出了錯,比如評估機構并非是當事人協商選定的,評估時未入戶調查,未考慮到被征收房屋的具體情況等,這些都很容易導致被征收人最終獲得的補償特別地低。 近日,寧夏的一位當事人在線咨詢凱諾律師說,自己家去年拆遷了,自己家房屋是屬于城中村,在征收之前該地段已經納入了城市規劃區內,然而相關部門在對房屋評估時卻以周邊市場價格的三分之一進行評估,周邊房價都已經上萬元了,照這樣下去,自己根本買不起房子... 實踐中,這樣的情況比比皆是,拆遷方為了低成本征收,常會在評估環節中做手腳,以不利于被征收人的方式進行評估,擅自決定評估機構,以極低的標準對房屋進行評估來達到目的,那么作為被征收人,面對評估機構出具的極其不合理的評估報告時應當要怎么辦呢?法律法規上對評估又有哪些規定呢? 補償不低于被征收房屋周邊價 首先我們來看看《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是如何規定的,根據該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第十一條規定,被征收房屋價值是指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在正常交易情況下,由熟悉情況的交易雙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評估時點自愿進行交易的金額,但不考慮被征收房屋租賃、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響。 同樣地,在地方的法律法規上也有類似的規定,比如《天津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規定》第二十條,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 我們從上述法律法規中看到,房屋被征收,其給予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是不能低于被征收房屋周邊的房地產市場價格,比如,如果周邊房價是一萬一平米,那么對被征收房屋給予的補償也不應低于這個價,一旦低于這個原則,那么自然就會導致被拆遷人買不起房。 另外,法律上還明確規定了,被征收房屋價值評估時應當要考慮到被征收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筑結構、新舊程度、建筑面積以及占地面積、土地使用權等影響被征收房屋價值的因素。 若在評估時,征收方未考慮到這些因素,只是簡單地依據圖片作出評估報告,那么此時該評估報告中的結果自己也是不合理的,若依據這樣的評估報告對被拆遷人進行評估,同樣也是會導致被拆遷人買不起房。 評估報告不合理可以申請復核或鑒定 對此,凱諾律師提醒大家,面對征收方送來的評估報告,一定要仔細查看該評估報告是否合理、合法,如果對評估報告有異議,一定要及時地申請復核或是鑒定。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評估辦法》中的規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門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 申請復核評估的,應當向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提出書面復核評估申請,并指出評估報告存在的問題。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門對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復核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復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被征收人對補償仍有異議的,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處理。 簡單點來說就是,如果廣大被征收人對評估報告有異議,那么可以及時地向房地產評估機構或是專家委員會申請復核或鑒定,如果對以上兩種結果都不滿意,那么被征收人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請行政復議,或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總之,凱諾律師要提醒大家,在房屋評估環節,被征收人一定要緊緊盯住評估程序,比如評估機構是否是經過自己同意的,作出評估報告之前,估價師有沒有實地查勘,評估報告上面有沒有估價師的簽字、落款日期是否正確等,一旦發現有違反法律規定的現象,一定要依法、冷靜、從容的通過合法的手段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