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市凱諾律師事務所:在自家耕地上建了一個養牛場,聽說不合法,是真的嗎?實踐中,將養雞場、養豬場、養牛場直接建在耕地上的情況并不少見,尤其是一些比較偏遠的農村。但近年來,因環境環保不達標,全國地方展開了一系列的環境整治的工作,不少養殖場被相關部門以環評手續不齊全、以養殖場建在了耕地上為由被要求關停,被認定為違法建筑責令限期拆除。 近日,山東的一位當事人咨詢律師說,自己家前幾年在自家的承包地上建了一個養牛場,當時建的時候也沒有人阻攔,而且自建以來,我們的收入也比之前要好了很多,但是在今年9月份的時候,相關部門以我們家的養牛場建在了耕地上為由,限期我們拆除養殖場,這一拆除不要緊,但是我們沒有了收入來源,不知道要怎么辦...那么養殖場只要建在耕地上就是違法建筑嗎? 建在耕地上的養殖場并非都是違建 事實上,在耕地上建養牛場、養雞場還是其他養殖場并不一定都是違法建筑,都需要被限期拆除。 根據《自然資源部 農業農村部關于設施農業用地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設施農業用地包括農業生產中直接用于作物種植和畜禽水產養殖的設施用地。其中,作物種植設施用地包括作物生產和為生產服務的看護房、農資農機具存放場所等,以及與生產直接關聯的烘干晾曬、分揀包裝、保鮮存儲等設施用地;畜禽水產養殖設施用地包括養殖生產及直接關聯的糞污處置、檢驗檢疫等設施用地,不包括屠宰和肉類加工場所用地等。 設施農業屬于農業內部結構調整,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實占補平衡。設施農業用地不再使用的,必須恢復原用途。 從上述的規定中來看,村民是可以占用一般耕地建設養殖場的,但是,在占用耕地之前需要先向有關部門進行審批和備案。 根據《自然資源部、農業農村部關于設施農業用地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規定,市、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設施農業用地日常管理。國家、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和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通過各種技術手段進行設施農業用地監管。設施農業用地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經營者向鄉鎮政府備案,鄉鎮政府定期匯總情況后匯交至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不過,需要提醒大家的是,永久基本農田是絕對不能占用的。根據《自然資源部 農業農村部關于設施農業用地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養殖設施原則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農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農田確實難以避讓的,允許使用但必須補劃。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禁止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 《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建窯、建房、建墳、挖砂、采石、采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進行其他破壞基本農田的活動。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占用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 所以,在建設養殖場之前一定要先弄清楚自家耕地是不是永久基本農田,否則如果很有可能會背負刑事責任。 拆遷中的養殖場被認定為違法建筑可能是套路 不過,另外,凱諾律師還要提醒大家的一點是,其實,實踐中許多養殖場被認定為違法建筑最根本的原因是,該土地因當地xx項目的建設需要被征收,但因補償未協商成功,未簽訂補償協議,所以相關部門便會以養殖場是建在了耕地上或是其他原因為由,將該養殖場認定為違法建筑,從而達到盡快征收、低補償的目的。 可養殖場是不是違法建筑不是相關部門口頭上說了算的,而且,如果當初在建養殖場時是獲得了相關部門的同意,經過了相關部門的驗收,且一直用于養殖,未改變過用途,那么相關部門將養殖場認為“違建”的目的就很明顯了。 此時,當事人可以依法冷靜且及時地向上一級有關部門舉報,或是打12345反映自己的情況,千萬不要聽相關部門的一面之詞,就自己認定自己建的養殖場確實是違法建筑從而便自行拆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