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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安置未到位,現被斷水、斷電怎么辦?被拆遷人可以試一下這三種方法土地征收、房屋拆遷中,因補償事宜未協商成功且達成協議的情況已經不為奇怪,一般而言,如果拆遷方在補償安置方案中規定的時間內未達成協議的話,可以針對未達成協議的被征收人,依據補償安置方案作出補償決定或是征地補償安置決定,最后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但實踐中,卻有拆遷方踩著法律的底線,既不對被拆遷人作出補償決定,也不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在未通知被拆遷人的情況下,強行對被拆遷人采取斷水、斷電等違法行為,逼迫被拆遷人簽訂補償協議或搬遷。 河南的劉先生,在村里有一處房屋。2017年,劉先生的房屋被劃入棚戶區改造項目內。但是面對極低的拆遷補償,劉先生并沒有同意相關部門提出搬遷的要求。可是劉先生的行為卻讓拆遷方非常的不滿,拆遷方對此以各種威逼利誘的方式逼迫其回家,強迫其同意不合理的補償協議。 劉先生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委托了凱諾律師。可是讓李先生和律師都沒想到的是,相關部門竟然為了盡快完成工程項目進度的目的,向劉先生作出了斷電的通知。針對相關部門的行為,凱諾律師隨即指導劉先生提出了行政復議申請,請求撤銷相關部門作出的斷電通知。 雖然相關部門在復議過程中以并未實施斷電未對劉先生等人的切身利益造成實際的影響為由企圖逃脫責任,但最終在凱諾律師的努力下,相關部門依法撤銷了斷電通知。 雖然本案中,相關部門并未實際對當事人斷電,但相關部門這種名不正言不順地以斷水、斷電的方式進行逼遷顯然已經對當事人的生活產生了較大的影響,且行為也是不合法的。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的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43條第2款規定:行政機關不得對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電、供熱、供燃氣等方式迫使當事人履行相關行政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第29條規定:供電企業在發電、供電系統正常的情況下,應當連續向用戶供電,不得中斷。因供電設施檢修、依法限電或者用戶違法用電等原因,需要中斷供電時,供電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事先通知用戶。 那么,在征地拆遷中,如果未得到補償款就被拆遷方斷水、斷電,作為被征收人應當要怎么做呢? 1、要求房屋征收部門或是相關部門進行查處。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的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都有權向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舉報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因此,在遇到斷水、斷電等違法行為時,可以先向相關部門進行反映,相關部門或是房屋征收部門都有權對征地拆遷中的違法行為進行查處,并責令改正。其中就包括斷水、斷電等違法行為。 2、立即撥打110報警,要求公安機關進行查處。根據補償條例中的規定,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也就是說,征地拆遷中遇到了斷水、斷電等違法行為時,被拆遷人可以先撥打110報警,要求公安機關就斷水、斷電或是強拆一事進行查處,在公安機關查處事實后,對于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刑事立案。 3、要求相關公司恢復水電。遭遇到停水、停電時,被征收人可以要求水、電公司恢復水、電,這也是最為便捷的方式。如果水、電公司以是相關部門的要求而不予恢復時,那么建議被拆遷人在收集有效證據后及時地向有關部門申請行政復議或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