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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半夜被不明身份的人給拆了,被征收人如何訴訟拿到賠償?隨著國家的不斷發展,近年來棚戶區改造、舊城區改造、城中村改造等其他因公共利益而展開的征地拆遷項目是越來越多。按理說,征地拆遷應當依法進行,及時足額地支付給被征收人合理、公平的拆遷補償。 但從實踐中來看,補償不合理、違反法定程序實施征收的情況已成常態,因此,不少被征收人在面對征地拆遷中的違法行為時,常常會以拒絕簽訂補償協議和搬出被征收房屋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不過很多人可能會想不到,拆遷方可能會為了盡快完成搬遷采取一些逼遷的辦法,比如斷水、斷電,阻斷被征收房屋周圍的道路等,有的還會組織一些社會閑散人員,半夜強制拆除被征收房屋。對于這種情況,若當事人不在現場,沒有強拆現場的照片、視頻,或是強拆現場壓根就沒有征收方的人影,那么被征收人則是很難知道房子是被誰給強拆了... 那么,面對這種情況,被征收人要如何確認強拆主體呢? 凱諾律師認為,房屋在被違法強制拆除之前,如果相關部門沒有做出過任何的文件,被征收人也沒有收到過任何的文件時,若被征收人不知道是誰強拆的房屋,或是無法識別強制拆除人員身份,房屋被強制拆除后也沒有人主動承擔法律責任,那么被征收人可以考慮到征收公告、拆遷通知的行政機關,以及相關公告、通知中確定的具體實施機關,一般具有對被征收房屋、土地征收、拆遷和補償職責,是可能實施強制拆除的主體。 如果被征收人無法辨別上述主體中是由誰具體實施了強制拆除行為,那么被征收人在提起訴訟時,可以選擇其中一個或者多少行政機關為被告,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上述主體中已經有法律明確規定為強制拆除實施主體的,被征收人應當要以該主體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向法院提起強拆違法之訴 在確定了強拆主體之后,那么我們便可針對他們的違法行為向法院提起確認強拆行為違法之訴。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的規定,實施征收應當要遵循“先補償、后搬遷”的原則。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如果與被征收人在規定的期限內達不成協議的,或是被征收人不在法定期限內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時,那么則可以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實踐中,若相關部門未通知被征收人,也沒有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而是直接強制拆除了當事人的房屋,那么被征收人可以在律師的幫助下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判決確認相關部門強拆行為違法。 申請行政賠償 在法院判決強拆行為違法之后,那么被征收人便可以申請行政賠償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有本法規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情形,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 《國家賠償法》第四條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3)違法征收、征用財產的;(4)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若向賠償機關遞交了賠償申請后,相關部門并沒有在法律規定的時間內給予賠償,也沒有賠償的意思,更沒有作出賠償決定,那么被征收人便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賠償的訴訟請求。 《國家賠償法》第十四條規定,賠償義務機關在規定期限內未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需要再次提醒大家的是,被征收人單獨提起的行政賠償訴訟時,必須要先確認強拆行為違法。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加害行為為具體行政行為的,該行為已被確認為違法。 確認強拆行為違法時一并提出行政賠償的請求 實踐中可能很多被征收人會在提起確認強拆行為違法訴訟中一并提出行政賠償的請求,當然這個也是可以的。根據《國家賠償法》中的規定,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也可以在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時一并提出。不過,在確認強拆行為違法之訴中一并提出行政賠償的請求需要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來進行的,不能所有的案件都采取這樣的方式,否則可能會對被征收人有所不利。 總之,凱諾律師要說的是,征地拆遷不同于其他的行政案件,涉及很強的專業性,必須要在律師的幫助下依法向法院提起相應的訴訟請求。另外,在提起訴訟之前,當事人也要及時地搜集相應的證據材料,比如拆遷公告、補償安置方案、征地批復或是強拆時的照片、錄像等,要知道,證據越多對被征收人越有利,拿到合理補償或賠償的機會也就越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