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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拆遷律師:拆遷協議應該怎么簽?律師,我們家現在已經拆遷了,拆遷人員也到家里進行了調查,前不久剛剛收到評估機構作出的評估報告,這幾天應該要馬上簽協議了,在簽協議時不知道要注意哪些?律師你好,我父親與拆遷方在兩年前就簽訂了補償安置協議,但是到現在也沒有拿到補償款,安置房也沒有交付我們,這種情況要怎么辦啊?律師,去年家里拆遷了,當時補償特別地低,于是就沒有簽訂補償協議,后來與拆遷方協商了好幾次,拆遷方口頭上答應了我們的條件,但讓我們簽空白協議,說是,在協議上簽了字之后,到時會按他們口頭上承諾的兌現補償,我應不應該簽字? 房屋拆遷關系著被拆遷人的切身利益,近幾日,律師經常接到咨詢關于拆遷協議方面的問題。拆遷協議是被拆遷人實現補償安置的根本,所以如何簽訂補償協議,對被拆遷人而言非常地重要,簽好了,補償款、安置房一樣不會落下,被拆遷人只要注意支付補償款、交付安置房期限就行,若簽不好,那么最后可能會落下個兩手空空,既沒有安置房,且補償款也少了一部分。為此,凱諾律師就根據辦案經驗為大家整理出了以下幾點,以防被拆遷人被套路 一、與被拆遷人簽訂協議的應是行政機關 土地管理法、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規定,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從上述規定中我們可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是組織實施征收工作與補償工作的主體,所以與被拆遷人簽訂協議的主體應當是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是其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實踐中,如果與被拆遷人簽訂協議的是村委會、鎮政府,甚至是拆遷公司,那么原則上來說這是不合法的,違反了上述法律規定。 二、空白協議不要簽,否則權利得不到保障 一般符合法律規定的拆遷協議都會明確拆遷補償方式、具體的拆遷補償款,安置房位置、朝向、安置房層結構、具體的面積以及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臨時安置補助費、搬遷補助費、停產停業損失費的標準、支付補償款期限、交付安置房期限、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的方式等。 但是江蘇南通的李先生卻被相關部門逼迫簽訂空白協議。李先生等人的房屋雖然在農村宅基地上,但是由于當地早已經城鎮化,周邊都是繁華地段,他們各家各戶都有至少三四百平米房子,市值至少好幾百萬,政府卻想以區區幾十萬征收他們各自的宅基地和房屋。李先生等人便沒有簽訂補償協議,可是拆遷方為了達到拆房拿地的目的,逼迫李先生等人簽訂空白協議。協議上僅有數額極少的貨幣補償條款,根本不能反映房屋的真實價值。關于安置房條款,只是籠統寫“按照補償安置方案辦理”,安置房具體的位置、面積、戶型和交付期限等事項都未明確約定。隨后,李先生等人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委托了凱諾律師。目前,該案還在辦理中。 凱諾律師要告訴大家的是,在征地拆遷中,對于拆遷方拿來的空白協議,被拆遷人最好不要簽,一旦簽訂,那么該協議就產生了法律效力,若日后拆遷方未按照口頭上的約定,兌現補償或是安置房,那么被拆遷人可能也心有余而力不足。因此,在這里提醒大家,無論拆遷方采取何種不恰當手段試圖逼迫或者引誘老百姓做出非本人真實意思的行為,老百姓都要及時地采取法律措施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三、違反先補償后搬遷原則時,不要簽協議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七條中都有明確規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 也就是說,房屋征收必須要先保障被征收人居住權,在補償未落實到位的情況下,是不得拆除房屋的,即使已經簽訂了補償協議,那么拆遷方的行為仍然有可能被判違法。 因此實踐中,如果拆遷方違反先補償后搬遷的原則,在與自己簽訂補償協議后的第二天便將房屋給強制拆除了,那么被拆遷人一定要可以及時地咨詢專業律師,并采取法律措施,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