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集體土地征收律師:最新!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新規定公布,這七大點一定要注意 2020年1月1日新《土地管理法》實施,今年9月1日,新《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實施,這兩部法律法規在土地征收等方面都做了修改,進一步地保障了被征地農民的權益。隨后,上海市根據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了《上海市征收集體土地房屋補償規定》,并于近日公布。下面我們就結合該規定來看一下,本規定會對被征地農民有何影響? 一、補償主體與實施部門 該《規定》第五條,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征地房屋補償工作。區人民政府可以指定區規劃資源等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征地房屋補償工作。區人民政府指定的區征地事務機構具體實施征地房屋補償工作。 區征地事務機構委托實施單位承擔征地房屋補償具體工作的,應當對實施單位在委托范圍內實施的征地房屋補償行為進行監督,并對其行為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二、發布征地預公告后不得搶建、新建等 《規定》第八條,取得用地預審和選址批準文件后,相關部門應當在擬征收土地鎮(鄉)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發布征收土地預公告,告知被征地農民相關要求及補償政策和依據。預公告時間不得少于10個工作日。 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后,擬征地范圍內應當執行下列規定,但限制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一)不得新建、改建、擴建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設施; (二)不得突擊裝修房屋; (三)擬征地范圍內已取得建房批準文件但新房尚未開工的,不得開工; (四)不得從事其他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 違反前款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 也就是說,相關部門在拿到征地批文之后,需要在征收范圍內發布征收土地預公告,這在之前我們就有說過,這里就不再重復說了。不過,需要廣大被征地農民注意的是,確定了征收范圍后,也就是相關部門發布征收土地預公告之后,被征地農民是不可以再對房屋進行擴建、修建、翻建或是新建等,也不能對房屋進行裝修啥的,對于在確定征收范圍之前就已經開始建的,或是還沒有進行建設的,那么按照此規定,那是不能開工建設的,否則可能會不予補償。 三、房屋調查環節要積極地參與 《規定》第9條,征收土地預公告后,區征地事務機構應當會同鎮(鄉)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以及鎮(鄉)規劃資源所、村(居)民委員會對擬征地范圍內宅基地及房屋的權屬、面積、房屋用途等情況進行調查。房屋面積調查包括房屋現狀調查以及對宅基地使用權證、房地產權證、不動產權證或者建房批準文件記載內容的核實。 擬征地范圍內的宅基地使用權人、房屋所有人在征收土地預公告后10個工作日內,憑宅基地使用權證、房地產權證、不動產權證、建房批準文件或者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對調查結果進行確認。宅基地使用權人或者房屋所有人拒絕確認的,應當記錄在冊。 需要廣大被征地農民注意的是,上述規定中提到的這個調查一定是要實地調查,如果相關部門人員只是根據一些證件、圖片、視頻等來進行確認,那么這是不合法的,而且這也會對被征收人的權益產生一定的影響。所以,如果相關部門人員未入戶調查,那么被征收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反映情況。 除此以外,該《規定》還明確規定,被征收人還需要持相關的證件對調查結果進行確認。對此,律師提醒大家,被征收人一定要積極地參與到這個環節,千萬不要認為他們已經入戶調查了,應該不會有什么問題,所以就放棄這一重要的環節,或是不看調查結果,直接確認調查結果,這對于被征收人來說是很不利的。從實踐中來看,調查這個環節也會出現很大的漏洞,所以,被征收人一定要參與到這個環節,一旦發現調查結果有問題,那么被征收人則可拒絕確認,及時咨詢專業律師。 四、征地房屋補償方案須公告30日 《規定》第十一條,區征地事務機構應當根據調查結果,擬訂征地房屋補償方案。征地房屋補償方案擬訂后,區人民政府應當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鎮(鄉)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進行公告,公告期不少于30日。征地房屋補償方案應當聽取相關權利人意見,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方案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定組織聽證。區征地事務機構應當根據征求意見和聽證會情況,修改征地房屋補償方案。 其實,關于這一點我們之前也是老說,但這里再次提醒大家,如果對相關部門公布的補償方案有異議,那么一定要及時地提出自己的意見,并且要對該補償方案進行拍照留證,若相關部門未按照規定舉行聽證,或是沒有根據聽證會的情況修改補償方案,那么被征收人要及時向有關部門反映情況,或及時采取法律措施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五、房屋建安重置結合成新單價的須評估 《規定》第十四條,本條及第十五條規定的房屋建安重置結合成新單價,由區征地事務機構委托估價機構評估。《規定》第二十四條,征地房屋補償中涉及需要評估的,估價機構由擬征地范圍內的宅基地使用人或者房屋所有權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由鎮(鄉)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組織宅基地使用權人或者房屋所有人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投票決定,也可以采取搖號、抽簽等方式隨機確定。 需要注意的是,實踐中,常有評估機構是由拆遷方擅自決定的,這很容易造成評估報告不合理、不公平的情況,所以,被征收人要積極地參與到這個環節,以免拆遷方做手腳。 六、未達成協議的,須作出征地補償安置決定 《規定》第二十六條,征收土地申請經依法批準后,區征地事務機構與宅基地使用人或者房屋所有人達不成補償協議的,區人民政府應當作出征地補償安置決定,并依法組織實施。 這里要提醒大家了,如果收到征地補償安置決定且對此不服時,一定要及時地向有關部門申請行政復議或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千萬不要認為該文件不重要,否則一旦錯過復議或是訴訟的期了,那么相關部門就會強制執行。 《規定》第二十八條,宅基地使用權人或者房屋所有人在征地補償安置決定、責令交出土地決定規定的期限內不騰退土地和房屋,且不在法定期限內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由區人民政府依法啟動強制執行程序。 七、被征收人有權舉報 《規定》第三十三條,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都有權向市和區人民政府以及規劃資源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市和區人民政府以及規劃資源部門、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及時予以核實、處理。 實踐中,如果遇到征收方未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依法實施征收,或是在征收過程中有腐敗的情況,那么被征收人則可以直接向上一級人民政府進行舉報,要求他們查處違法行為。當然,被征收人也可以及時地咨詢專業律師,在律師的幫助下找到他們的違法點,從而具有針對性地向法院提起訴訟,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