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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補償糾紛律師:沒有在拆遷協議上簽字,拆遷方就只能停手拆房了?未必征地拆遷中,當被拆遷人覺得補償不合理時,通常的做法就是對拆遷方拿來的拆遷協議置之不理,拒絕簽訂補償協議,想一拖再拖,試圖讓拆遷方提高補償,雖然被拆遷人的這種做法有時可能會讓拆遷方產生一定的壓力,且也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解決不了根本問題。 從實踐中來看,拆遷方在與當事人就補償事宜未達成一致未簽訂補償協議時,一旦被拆遷人拒絕簽訂補償協議,拆遷方反而會采取以下幾種方法來拆除被征收房屋,以達來最終的征收目的。 第一、以拆除“違法建筑”的方式拆除房屋 征地拆遷中,以“拆違”代拆遷是拆遷方慣用的拆遷方式。拆遷方為了達到征收目的,通常會將拆遷范圍內的無證房屋、未辦理相關規劃手續等類似房屋在達不成補償協議的情況下,以房屋違反了《土地管理法》、《城鄉規劃法》等法律規定為由,將房屋認定為“違法建筑”,對當事人作出限期拆除決定書,責令當事人自行拆除被征收房屋。 如果當事人沒有在期限內自行拆除,且也沒有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依法向有關部門申請行政復議或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那么有關機關便會強拆,或是由作出處罰決定的相關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條規定,依照本法規定,責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必須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對繼續施工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有權制止。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對責令限期拆除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責令限期拆除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第二、以“拆危”拆除房屋 以拆危的方式拆除房屋在征地拆遷中也比較的常見。凱諾律師就代理過多起這樣的案子,那我們就以其中一起來說一下。 王先生是浙江省人,其在該村有一處房屋,并被納入拆遷范圍內。后來受相關部門的委托,某檢測公司將王先生的房屋鑒定為危房,評估定為d級,建議停止使用。同年6月,相關部門對王先生作出《督促解危通知書》,通知其立即停止使用該房屋,并撤銷該房屋。次日,相關部門對王先生作出強制拆除危房的決定,并拆除了王先生了房屋。 王先生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便委托了凱諾律師。隨后,凱諾律師通過現場調查、走訪、申請政府信息公開等程序之后獲得了強有力的證據,經過分析,凱諾律師具有針對性地指導王先生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最終在凱諾律師的努力下,法院撤銷了一審判決,同時也撤銷了強制拆除危房決定書,依法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在這里,凱諾律師要提醒大家,面對涉及自己權益的征地拆遷,在征地拆遷中,被拆遷人一定要學會搜集相關的證據材料,及時咨詢專業律師,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不被侵犯。 第三、拆遷方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除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62條,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阻撓國家建設征收土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八條,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從上述規定中我們可以看到,拆遷需要給予當事人合理的補償,如果拆遷方是按照土地管理法及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的規定實施征收與補償工作,對當事人作出了補償決定,若當事人沒有在規定的期限內領取拆遷補償款,或是搬遷,也沒有在規定的時間內向有關部門申請行政復議或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話,那么相關部門就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事實上,被拆遷人拒絕簽訂補償協議之后,拆遷方實施拆除的方式不僅限于上述幾種方式,有的還會在夜間或是法定節假日期間對被征收房屋實施“偷拆”,或是以“誤拆”的方式拆除。因此,凱諾律師提醒大家,千萬不要沉迷于“只要我不簽字,拆遷方就不會把我怎么樣”的誤區中,避免拆遷方采取上述提到的方式將房屋給拆除,否則我們就失去了談判的籌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