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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糾紛律師:以“危房”的名義拆除了房屋,被拆遷人怎么辦?拆遷中,拆遷方為急于完成拆遷工作,在與被拆遷人就補償事宜遲遲達不成補償協議的情況下,通常會以“違法建筑”的名義拆除房屋,或是以“危房”的名義拆除房屋等。 何先生是浙江省人,其在當地有一處房屋。隨著當地的不斷發展,何先生的房屋因規劃需要被納入征收范圍內。但是,何先生在看到補償安置方案后,認為補償安置方案中的標準極不合理,并且多次與拆遷方協商之后,補償仍未提高,于是何先生便沒有與相關部門簽訂補償協議且搬遷。 可讓何先生沒有想到的是,拆遷方竟然為了盡快完成拆遷工作,便趁其不在家的時候,指使工人以施工車輛倒車的方式將房屋撞擊出一個大洞。隨后,何先生進行了修繕,但是沒有過幾天,何先生就收到了相關部門作出的《強制拆除危房的決定》,并以“危房”為由強制拆除了何先生的住宅。 面對相關部門的行為,何先生并沒有害怕或退縮,而是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及時委托了凱諾律師,凱諾律師介入案件后,第一時間趕往何先生所在地進行調查、走訪,與此同時,又向有關部門遞交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 根據走訪、調查以及所獲取的信息公開材料等證據,凱諾律師具有針對性地指導何先生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請求撤銷相關部門作出的《強制拆除危房的決定》。 那么何為“危房”呢? 所謂的“危房”就是房屋存在安全隱患的房屋。在《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中就有相關的規定,危房鑒定標準是指“結構已嚴重損壞或承重構件已屬危險構件,隨時有可能喪失結構穩定和承載能力,不能保證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被稱之為危房! 另外,對于“危房”的鑒定也有著嚴格的法律規定,根據《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向當地鑒定機構提供鑒定申請時,須持有證明其具備相關民事權利的合法證件。也就是說,危房的鑒定只能是房屋所有權人或是使用權人,法律并沒有賦予其他單位還有個人申請鑒定的權利。 而且,經鑒定屬危險房屋的,鑒定機構必須及時發出危險房屋通知書;屬于非危險房屋的,應在鑒定文書上注明在正常使用條件下的有效時限,一般不超過一年。 但是本案中,相關部門在作出《房屋安全鑒定報告》后并未依法送達給何先生,而且另一份文件同樣也沒有依法送達給何先生。《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經鑒定為危險房屋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自出具房屋安全鑒定報告之日起三日內,將房屋安全鑒定報告送達委托人,并報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房屋安全鑒定報告提出立即停止使用意見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立即告知委托人,并報告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委托人與房屋使用人不一致的,委托人應當將房屋安全鑒定報告的內容告知房屋使用人。” 第二十一條規定:“經鑒定為危險房屋的,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房屋安全鑒定報告之日起三日內,向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發出督促解危通知書,提出對危險房屋的處理意見和解危期限。 據此我們可以得知,本案中,相關部門作出的行政行為顯然是違反了上述的法律規定,侵犯了何先生的合法權益。最終,法院撤銷了相關部門作出的強制拆除危房的決定。 事實上,拆遷方以“危房”為由拆除被征收房屋的情況并不少見,在個別地方城中村改造或是舊城改造、農村拆遷過程中,拆遷方為了快速推進相關工作,便會片面的將房屋認定為“危房”,尤其是對那些沒有簽訂補償協議的,但這種濫用職權的行為,嚴重損害了被拆遷人的權益。 因此,凱諾律師要提醒大家,如果相關部門將自己的合法房屋在沒有經過合法程序鑒定的情況下認定為“危房”并拆除,那么老百姓一定要及時地收集相關的材料證據(比如相關部門作出的強制拆除危房的決定以及房屋被認定為“危房”前后的照片、視頻或是與相關部門談判時的錄音等),及時地向有關部門投訴、舉報,或是咨詢專業律師,依法、冷靜地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