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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用地有期限,未及時復墾的處以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實踐中,臨時用地不臨時、侵占耕地紅線、隨意擴大臨時用地范圍、使用后復墾不到位等等相關問題普遍存在。為此,為了規范和嚴格臨時用地管理,切實加強耕地保護,自然資源部于近日發布了《關于規范臨時用地管理的通知》。下面,我們就結合該《通知》來淺析一下什么是臨時用地、臨時用地的使用期限以及違反該規定時又會受到哪些處罰等。 一、臨時用地的含義 了解過土地管理法中規定的人一定都知道,其實關于臨時用地在《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條規定中就有出現過,只不過并沒有對此做出過多的規定,且也沒有明確臨時用地的含義,所以大家可能也不知道什么是臨時用地。不過在《關于規范臨時用地管理的通知》中就什么是臨時用地作出了明確規定。 該《通知》中規定,臨時用地是指建設項目施工、地質勘查等臨時使用,不修建永久性建(構)筑物,使用后可恢復的土地(通過復墾可恢復原地類或者達到可供利用狀態)。 二、臨時用地的使用范圍 《通知》中規定,臨時用地具有臨時性和可恢復性等特點,與建設項目施工、地質勘查等無關的用地,使用后無法恢復到原地類或者復墾達不到可供利用狀態的用地,不得使用臨時用地。臨時用地的使用范圍包括以下幾類: (一)建設項目施工過程中建設的直接服務于施工人員的臨時辦公室和生活用房,包括臨時辦公用房、生活用房、工棚等使用的土地;直接服務于工程施工的項目自用輔助工程,包括農用地表土剝離堆放場、材料堆場、制梁場、拌合站、鋼筋加工廠以及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項目的取土場、棄土(渣)場等使用的土地。 (二)礦產資源勘查、工程地質勘查、水文地質勘查等,在勘查期間臨時生活用房、臨時工棚、勘查作業及其輔助工程、施工便道、運輸便道等使用的土地,包括油氣資源勘查中鉆井井場、配套管線、電力設施、進場道路等鉆井及配套設施使用的土地。 (三)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需要臨時使用的土地。 三、臨時用地審批權限 不過需要注意的是,使用臨時用地時,必須要向自然資源部門進行審批,城市規劃區內的還需要征得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并且還要給予相應的土地補償費,不能想占就占,想怎么使用就怎么使用,否則就違反了有關規定。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需要臨時使用國有土地或者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批準。其中,在城市規劃區內的臨時用地,在報批前,應當先經有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土地使用者應當根據土地權屬,與有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簽訂臨時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約定支付臨時使用土地補償費。 且《通知》中還規定,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的,由市級或者市級以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審批。不得下放臨時用地審批權或者委托相關部門行使審批權。 四、臨時用地的使用期限 另外還需要注意的是,臨時用地也是有使用期限的。《通知》中規定,臨時用地使用期限一般不超過兩年。建設周期較長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施工使用的臨時用地,期限不超過四年。城鎮開發邊界內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的期限應當與臨時用地期限相銜接。臨時用地使用期限,從批準之日起算。 也就是說,臨時用地的使用應當堅持“用多少、批多少、占多少、恢復多少”,盡量不占或者少占耕地。其期限一般不得超過兩年,最長也不能超過四年,不得將臨時用地變為永久用地,用完之后需歸還。 五、未及時復墾臨時用地的會處罰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拒不履行土地復墾義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繳納復墾費,專項用于土地復墾,可以處以罰款。 同時,《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六條還規定,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土地復墾費的2倍以上5倍以下。 臨時用地期滿之日起一年內未完成復墾或者未恢復種植條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處罰,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農業農村主管部門代為完成復墾或者恢復種植條件。 總之,從上述的內容中我們可以了解,臨時用地在用完之后必須要進行復墾,交回老百姓手中,不得打著臨時用地的名義將土地變成永久用地并在上面進行建設構筑物,否則會予以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