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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利益糾紛律師:如何理解“先補償、后搬遷”?按理說,土地征收、房屋拆遷過程中,應當要先保障被征收人居住權、合法的住宅財產權等相關權益,這在法律法規上也有明文的規定。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土地征收中,涉及農村村民住宅的,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進行,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實施房屋征收應先補償、后搬遷。 由此可見,“先補償、后搬遷”是土地或房屋征收過程中雷打不動的原則。但實踐中,有的拆遷方在未與被征收人就補償事宜協商成功且簽訂補償協議的情況下,為急于完成拆遷工作,便違反上述法律法規,采取一系列的逼遷手段,比如斷水、斷電、強制拆除被征收人房屋等,侵害被征收人居住權,住宅財產權等合法權益。 拆遷方的這一系列行為顯然都是不合法的,不僅僅違反了上述法律規定還違反了以下這條法律規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因此,凱諾律師提醒大家,如果相關部門未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實施征收,違背“先補償、后搬遷”原則,那么被征收人應當要及時地收集相關的證據材料,及時地咨詢專業律師,并向法院提起訴訟,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那么作為被征收人應當要如何理解“先補償、后搬遷”這一原則規定呢? 什么是“先補償” 其實這個并不難理解,就是拆遷方與被拆遷人就補償事宜協商一致后,需要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的規定簽訂一式兩份的補償協議。補償協議中應當載明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 協議簽訂后,拆遷方應當按照協議里約定的時間給予被征收人相應的補償或是交付其安置房,之后才能作出房屋征收決定,開始實施征收工作。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二條規定,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征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 如果,拆遷方未在約定的時間內支付補償款等,或是只支付了一小部分,那么這也是不合法的,不能視為其已經履行了先補償的義務。此時,當事人同樣也可以采取法律措施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什么是“后搬遷”? 所謂的后搬遷就是,當拆遷方按照約定的時間將補償款全部發放至被拆遷人賬戶后,此時被拆遷人就需要在拆遷協議中約定的期限內將房屋騰空或是將土地交由拆遷方處理。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被拆遷人在拿到補償款后,未及時將房屋騰空且搬遷或是死活不交出土地,那么拆遷方就會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一旦獲得了法院的準許,那么被拆遷房屋基本上是保不住了。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阻撓國家建設征收土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對此,凱諾律師建議大家,在補償未真正得到落實之前,即使已經與拆遷方簽訂了補償協議,被拆遷人也不要急著就搬出被征收房屋,并交出房產證、土地證等,一旦拆遷方拿到房或是土地,那么自己的合法權益將很難得到保障。 同時,還需要提醒大家的一點是,房屋拆遷關系著您的切身利益,如果遇到拆遷方違反“先補償、后搬遷”原則實施強拆,給予極低的補償等,那么被拆遷人一定要及時地咨詢專業律師,及時地在律師的幫助下向法院提起訴訟,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