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市凱諾律師事務所:不積極履行補償安置義務、解決問題,反而堅持上訴被法院嚴厲駁回房屋征收關系著被征收人的利益,所以相關部門在征收過程中應當要依法行政,及時補漏且及時解決行政執法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可是實踐過程中,有的相關部門在被法院判令違法或是責令其對被征收人重新作出補償決定時,卻不積極地履行其相應的補償職責,反而執著于司法訴訟程序,在沒有新的事實和證據、相關法律規定明確,難以否定行為違法的情況下,堅持上訴和申請再審。那么,對于這樣的上訴,法院會支持相關的上訴理由嗎?下面我們就結合相關案例來為大家淺析一下 某汽車修理廠因當地舊城區改造被納入征收范圍內,后評估公司對該汽車修理廠進行了評估,并對該汽車修理廠作出評估報告。收到評估報告后,該汽車修理廠對評估報告向評估機構申請了復核評估及鑒定。2020年9月,相關部門對該汽車修理廠作出房屋征收補償決定。同年10月,該汽車修理廠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該補償決定。 經過審理,法院撤銷了相關部門作出的房屋征收補償決定,責令相關部門在兩個月內重新對該汽車修理廠作出房屋征收補償決定。 相關部門不服,向山東省高院提起了上訴。但最終被二審法院嚴厲駁回。 本案中,至少有三個違法行為,第一,相關部門未組織被征收人聽證。《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數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但是本案中,相關部門針對涉案征收與補償方案征求意見期間,原告提出給予產權調換安置的要求,相關部門卻僅稱“本區域非住宅房屋實行貨幣補償。”相關部門未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組織聽證會和修改補償方案。第二,相關部門剝奪了被征收人選擇產權置換的權利。《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規定,被征收人可以選擇產權置換,也可以選擇貨幣補償,這是被征收人享有的權利。 可是本案中,安置補償方案只提供貨幣補償這一種補償方式,直接剝奪了被征收人的法定選擇權,明顯違法。 第三,評估報告未依法送達。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評估辦法》中的規定,被征收人對評估報告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評估報告的10日內,向房地產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向房屋征收部門提供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應當包括評估對象的構成及其基本情況和評估價值。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在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示。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被征收人在收到復核結果的10日內向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被征收人對補償仍有異議的,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處理。 本案中,評估機構對該汽車修理廠入戶勘察后作出評估報告并向其送達。該汽車修理廠因對評估結果有異議而向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機構復核作出的回復中,同意對該汽車修理廠提出的部分項目進行補漏評估,該汽車修理廠也據此撤回了向評估專家委員會的鑒定申請,評估機構針對漏項做出了評估報告。可是相關部門在評估機構的漏項評估報告未出具的情況下便做出了房屋征收補償決定,顯然不符合相關規定中“公平補償”原則及先評估、后補償的程序要求。 因此,原審法院撤銷補償決定并無不當。 同時,二審法院在審理本案時還認為,在遺漏補償事實清楚、相關法律規定明確的情況下,相關部門一方面強調涉案項目作為山東省及xx市重點工程項目涉及當地社會公共利益,另一方面卻并未積極解決行政執法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并及時履行補償安置義務,反而執著于裁判規則等問題而堅持上訴,既不符合中共中央、國務院《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21-2025)》關于加快推進政府治理規范化程序化法治化的要求,也不利于該項目的順利推進,不利于被征收人合法權益及時得到保護和救濟,不利于行政爭議的化解,更不利于行政機關良好形象的樹立和維護,不應予以鼓勵和支持。 也就是說,敗訴行政機關應主動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及時糾正違法行為,盡快協調化解行政爭議,杜絕違法行為的再次發生,而不是堅持上訴和申請再審,進一步擴大國家財產損失。 最后,凱諾律師要提醒大家,在收到補償決定后,如果認為該補償決定不合理或是侵害了自己的相關權利,一定要及時地咨詢專業律師,在律師的幫助下向法院提起訴訟撤銷補償決定,保障自己的權益不被侵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