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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遷律師:房屋被扣上“違建”的帽子,以“拆違”促拆遷怎么辦?實踐中,一旦房屋被相關部門認定為違法建筑,那么當事人面臨的局面有兩種,一種是獲得極低的補償,第二種是有可能一分錢都拿不到,房子還被白白拆除,不過,不論面臨的是哪種情況,當事人都是極不愿意的,也是無法接受的。 因此,當房屋被認定為違法建筑后,當事人第一反應是慌張或是害怕,連連向相關部門訴說,自己及家人已經在這住了多少多少年了,怎么就成了“違建”?對此,凱諾律師提醒大家,當房屋被認定為違法建筑以后,先保持冷靜,避免喋喋不休的說一些沒用的,這樣反而會讓相關部門你很心虛,因此弄清楚他們將房屋認定為違法建筑的目的是什么?是出于對違法建設行為的整治,還是因為此房屋地塊已經被納入征收,拆遷方急需這塊土地才給自己房屋扣上了“違建”的帽子,這是很關鍵的,只要知道了他們的真實目的,那么我們就可以很針對性地采取相應的措施了。 事實上,房屋被認定為“違建”的情形絕大多數只發生在征地拆遷中,即使剛開始他們是頂著xx整治的名義將房屋認定為違建且違法拆除,但從實踐中來看,只要律師一介入,一調查,通常都會發現xx整治工作開始之前,該地塊已經是在被征收的狀態中。 也就是說,他們打著對違法建設行為整治的名義來促進拆遷。 從實踐過程中來看,拆遷方往往為了能在規劃的時間內完成征遷工作,只要被征收人在簽約期限內不簽訂補償協議,那么他們便會依據《城鄉規劃法》等法律法規中的規定,將被征收人的房屋以無證為由或是未辦法相關手續為由認定為“違法建筑”從而迫使被征收人簽訂補償協議,而且,有的拆遷項目甚至為了低成本征收,將被征收房屋認定為“違建”的情況,也早已屢見不鮮。 那么,在房屋具體征收補償過程中被認定為違法建筑是否合理呢? 我們來看看征補條例中的相關規定,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24條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筑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不予補償。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也曾在相關的裁判案例中強調,征收范圍內的房屋往往情況都比較復雜,尤其是城中村或舊城區內的房屋,存在大量因歷史原因未依法辦理產權登記或者未依法辦理審批許可手續的建筑,對于此類建筑,有關部門應當組織相關人員依法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并應就此在行政訴訟中承擔相關舉證責任。負責調查、認定、處理的相關部門具有對未登記建筑的合法性作出認定和處理的法定職責。 也就是說,雖然相關部門有權對未登記房屋的合法性進行調查和認定,但是這一工作應當是在作出征收決定之前,就需要組織相關工作人員對征收范圍內的房屋先進行調查和認定、處理,而不是在具體的補償過程中才進行這一項前置工作。因此,相關部門在具體補償過程中,且與被征收人未簽協議的情況下,將房屋認定為“違建”且拆除顯然在程序上就存在違法。 凱諾律師就代理過不少這樣“以拆違促拆遷”的案子,而且其中有不少案子因沒有履行催告義務,沒有保障當事人權利等,被法院依法確決拆除行為違法。 需要注意的是,因每個案件的情況都有所不同,所以,仍然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不能一概而論。 不過,話說回來,即便房屋是真“違建”,那么至少也要保障被征收人的救濟權,聽證權,陳述、申辯等相關權利吧,至少要等到法定期限屆滿以及履行催告等法定程序吧,可是實踐中,有的相關部門卻等不及,對當事人作出限期拆除決定后的幾個小時內或幾天內便依據該決定組織相關人員強制拆除被征收人房屋,那么這顯然也違反了相關的法律規定,是不合法的行為。 根據《行政強制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行政機關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前,應當先以書面形式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并且告知當事人享有的陳述權和申辯權。 總之,凱諾律師想要告訴大家的是,以拆違促拆遷,無論是對被征收人還是對社會都具有很大的危害性,因此,在征地拆遷中,如果房屋已經被認定為違法建筑且拆除,那么被征收人一定要保持理性和克制自己的情緒,避免與拆遷方相關人員發生沒必要的肢體沖突或是語言沖突,及時地咨詢專業律師,及時地在律師的幫助下向法院提起確認強拆行為違法之訴,在法院判決強拆行為違法后,向賠償機關申請國家賠償,若賠償機關作出不予賠償的決定,被征收人可以向法院提出行政賠償的訴訟請求。 倘若拆遷方在此過程中,有主動與自己協商賠償的傾向或是誠意,那么作為被征收人也要積極地把握住機會,萬不可推辭,對于如何與拆遷方進行談判,可以聽聽代理律師的意見,避免自己白忙活一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