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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土地征用律師:房屋征收新規定,將對老百姓權益產生怎樣的影響房屋征收與補償關乎著群眾切身利益。11月25日,市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表決通過《重慶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該《條例》對房屋征收工作程序、評估機構選定、補償方案確定等作出了明確規定。 一、關于房屋征收程序 《條例》明確房屋征收應當以保障公共利益需要為前提,應當遵循決策民主、公平合理等原則。 比如,在舊城改建征收中,設置了“雙征求意見”程序規定,一是舊城區改建征收程序啟動,必須經房屋所有權專有部分面積占比超過三分之二的房屋所有權人且戶數占比超過三分之二的房屋所有權人同意;二是在房屋征收決定作出前,房屋征收部門應當與被征收人預先簽訂附生效條件的補償協議,簽約戶數應當達到區縣人民政府確定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八十),否則征收程序終止。 也就是說,舊城改造時,必須要征得三分之二以上房屋所有權人的同意,而且,在房屋征收決定作出前,與被拆遷人簽訂補償協議的比例還需要達到80%,否則就不能進行征收。 二、關于房屋征收補償 《條例》明確了補償內容,給予被征收人的補償包括:(1)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3)裝飾裝修、相關設施設備費;(4)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費等 同時《條例》還明確規定,依法減免產權調換房屋的相關稅費以及首次物業維修資金,對非住宅房屋的停產停業損失和設施設備搬遷給予補償。 其中,對被征收房屋的價值,《條例》中明確了評估價值不得低于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與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市場價格的要求。 也就是說,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能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周邊房地產的市場價格。 三、關于評估程序 《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區縣(自治縣)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將已經報名并符合相應條件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名單進行公示,公示名單不得少于三家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被征收人應當在公示后五個工作日內協商,選定公示名單中的一家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 協商期間被征收人未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當在公證機關現場公證下,按照投票方式確定,或者通過搖號、抽簽等方式隨機方式確定。 從該規定中我們可以看出,相較于國有土地征收與補償條例針對評估機構程序方面,該《條例》明確就評估機構的選定程序明顯更細化。 在評估階段,相關部門首先需要將評估機構(至少三家評估機構)在征收范圍內進行公示,由被征收人在五個工作日內進行協商選定評估機構,然后依次展開評估。 對于沒有在五個工作日內選定的,可以采取搖號等方式來確定評估機構。 不過,凱諾律師需要再次提醒大家,評估機構必須是由被征收人協商選定,被征收人一定要積極地參與到其中,因為房屋評估可影響著被征收人最終的補償,如果將自己享有的權利移交給別人,那么試想一下你的補償怎么可能會合理。另外,對于征收方擅自選定的評估機構也要提高警惕,這里面很有可能會藏有貓膩。 我們一而再再而三地強調,征收方是沒有私自選定評估機構的權利的,即使被征收人沒有在規劃的時間內選定評估機構,那么征收方也不能自己就決定,而是要采取抽簽等方式確定,否則就違反了上述法定程序,這是不合法的,而且,對于違反法定程序而選定的評估機構作出的評估報告的合法性,我們也需要打一個大大的問號。 因為,從律師辦案過程中來看,多數征收方依據這樣的評估報告對被征收人進行補償,都會多多少少的對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造成傷害。所以,實踐征收過程中,若征收方依據這樣的評估報告對自己作出補償決定,那么建議被征收人要及時地咨詢專業律師。 四、強拆前要進行催告 除此以外,該《條例》第四十三條還明確規定,被征收人超過搬遷期限不履行搬遷義務,經催告仍不履行的,區縣(自治縣)房屋征收部門可以作出要求其履行的書面決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未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且經催告仍不履行書面決定的,區縣(自治縣)房屋征收部門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這一點大家應該比較容易理解,就是如果被征收人在補償決定的期限內沒有搬遷,也沒有向有關部門申請等行政復議或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話,那么相關部門必須先要進行催告,在催告之后,如果被征收人還沒有搬遷的話,那么相關部門還需要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等拿到法院作出的強制執行裁定書后,才可以依法拆除。 需要注意的是,在未拿到法院的強制執行裁定書之前,相關部門擅自拆除被征收人房屋的行為是不合法的,即使已經簽訂了補償協議,只要被征收人沒有真正地得到補償安置,那么一般也是不可以就直接拆除的,否則違法。 法律法規之所以這么規定,其目的就是為了進一步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不被侵害,減少拆遷矛盾,打造和諧征收。 總之,被征收人在收到補償決定或是催告書之后,需要重視這樣兩份文件,萬不可拖延,要知道法律可不保護躺在權利上睡覺的人,留給被征收人維權的時間也是有限的,所以要把握好這個時間。 五、禁止采用暴力行為逼遷 另外,該《條例》規定,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采取暴力、威脅或者中斷供水、供氣、供電、道路通行等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