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房屋拆遷律師:相關部門是否應該對被征地農民繳納養老保險?土地作為老百姓主要的收入來源,可以說是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但是一個城市的發展離不開土地征收,不論是建設高鐵、高速公路還是地鐵等,避免不了需要征收老百姓土地。可是,在土地征收過程中,有的被征收農民的土地在幾年內被全部征收,那么對于一個以土地為生的老百姓來說,土地被全部征收要怎么辦呢?失去了土地,其以后的生活又該如何得到保障呢?相關部門應不應該要為被征收農民繳納養老保險呢? 根據《土地管理法》中的規定,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于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 從上面的這條規定中我們可以看出,對于失去土地的農民,相關部門需要對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辦理養老保險,以保障被征地農民以后的生活。可是實踐中,卻有相關部門以各種理由不對被征地農民辦理養老保險的情況發生。那么面對這種情況,被征地農民又該怎么辦呢? 鄭先生是遼寧省人,其在當地主要以種地為生。但是因當地項目建設,需要征收其在內的部分土地。可是相關部門卻沒有為鄭先生等人繳納失地農民養老保障。隨后,鄭先生等人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要求相關部門對其的失地保險履行法定職責。 最終,法院判決相關部門對鄭先生等人的失地保險履行法定職責。但是相關部門不服判決,遂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稱,社會保障是獨立完整的制度,失地保險是在保險人和參保人之間形成的法律關系,與征地補償安置中涉及的相關部門相關職責不屬于同一性質的行政法律關系。原審法院判決擴大了相關部門對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職責。 針對本案,法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是相關部門是否負有落實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的相關職責。 根據《物權法》中的規定,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除了要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費用,同時還要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土地管理法》規定,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同時根據《遼寧省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暫行辦法》中的規定,市級政府負責本地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的制定、組織推進和監督指導工作。縣(市、區)政府負責本地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的組織實施和社會保障各項資金的落實工作。 從上述的規定中來看,相關部門作為土地征收的實施主體,負有落實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的法定職責。因此,原審法院判決相關部門對鄭先生的失地保險履行法定職責,并無不當。 至于相關部門主張其不具有具體辦理失地保險職責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權不完全等同于社會保險范疇社會保障權,突出體現在補償性上。具體來說,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作為一種征地補償方式,用以解決失地農民的生產生活,其性質上融合了補償權和社會保險保障權,作為一種替代貨幣補償的方式存在。 根據《暫行辦法》中的相關規定,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統籌賬戶資金,以被征地農民所需養老保障資金總額為基數,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由政府從土地出讓金凈收益中提取。 本案中,相關部門認可鄭先生等人符合納入養老保障范圍的條件。可是在鄭先生等人未被納入養老保障范圍的情況下,相關部門主張其已經完全履行了“以被征地農民所需養老保障資金總額為基數,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提取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統籌賬戶資金的職責,證據不足。 相關部門作為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地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的組織實施和社會保障各項資金的落實工作,其應履行主體責任,責令相關部門積極作為,將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的政策落實到位,切實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 最終,最高人民法院駁回了相關部門的再審申請。 從上述的內容中我們可以得知,如果被征地農民失去了土地,只要被征地農民符合繳納養老保險的條件,那么相關部門必須要依法給予被征地農民這一項補償,必須要依法對被征地農民的失地保險履行其法定職責,否則就剝奪了被征地農民依法享有的這一項權利。 最后凱諾律師還提醒大家,在土地征收中,如果相關部門只給予土地的補償、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等,而不給予養老保險這一項補償費,那么被征收人要及時地收集相關的證據材料,及時地咨詢專業律師,在律師的幫助下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不被侵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