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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遷賠償律師:作出補償決定后房屋被違法拆除,是否應該對房屋價值予以賠償?房屋被強拆的情形在征地拆遷中已經司空見慣,并且強拆行為大多數都發生在雙方對補償都有異議,未簽訂補償協議的情況下,房屋被拆除之后,我們能想到的就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確認相關部門強拆行為違法,然后要求他們給予因強拆給自己合法財產造成的一切損失賠償,即國家賠償。 要求國家賠償是我們被征收人的權利。根據《國家賠償法》第二條規定,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有本法規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情形,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 那么,房屋被強拆后如何賠償呢? 按照《國家賠償法》中的規定,對財產權造成其他損害的,可按照“直接損失”給予賠償。這里的“直接損失”不僅包括違法強拆造成的直接財產損失,如房屋價值的損失,還包括被征收人全部征收補償利益,比如臨時安置補助費、停產停業損失費、搬遷費、利息的損失費等。也就是說,一般情況下,房屋被違法強拆后,被征收人可以要求相關部門賠償自己房屋價值損失的賠償、安置補助費等之類的賠償。 其中,房屋價值損失的賠償,一般不能低于被征收人可獲得的征收安置補償利益,也就是被征收房屋周邊的市場價格。對于無法通過評估確定的賠償數額的,從司法實踐中來看,法院一般會參考估價時同區位房屋的市場價格對涉案房屋賠償數額予以酌定。 不過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說只要房屋被違法拆除,被征收人就可以要求包括房屋價值損失在內的全部賠償,且也會理所應當地得到法院的支持,從司法實踐中來看,并不是大家所想的這樣,大家千萬不要誤解了。 如果房屋在拆除之前,相關部門已經對當事人作出了補償決定,且已經將補償款打入被征收人賬戶的話,那么此后被征收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給予賠償的,一般賠償不包括房屋價值的賠償。此時,可能許多老百姓會非常地納悶,他們強拆了自己的房子,不給房屋價值的賠償,這說得過去嗎?下面我們就結合相關的案例來為大家淺析一下 付女士是安徽省人,其在阜南有一套房屋,后來該房屋因當地xx項目所需被征收。2017年,相關部門對付女士作出補償決定,并將補償打入其賬戶,隨后,付女士房屋被違法強拆。付女士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要求賠償因相關部門強拆給自己造成的一切損失。 一、二審法院判決后,付女士不服向最高院申請了再審,針對本案,再審法院認為,在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過程中,行政機關已經對被征收房屋作出補償決定的,說明房屋補償問題已經通過補償決定得以解決,被征收人如果對補償決定不服,應當通過起訴補償決定等方式主張權利,房屋補償決定是否足以彌補被征收人的損失,可在對補償決定的訴訟中進行審果。補償決定作出后行政機關違法強拆房屋的,由此導致的行政賠償不應包括房屋價值。 本案中,相關部門對付女士作出補償決定,房屋補償款也已經打入其的賬戶。其后,相關部門強制拆除了付女士的房屋,因強拆所引起的行政賠償不應包括補償決定書中所涉及的補償范圍。也就是說,相關部門強制拆除付女士房屋之前,已經對其作出了補償決定,且將補償款打入了其的賬戶,所以,賠償不包括被征收房屋價值。另外,關于室內物品及其他損失賠償,根據付女士提供的物品損失清單,結合當地生活水平及客觀需要、案涉房屋面積和建筑年代、相關物品的市場價值并考慮成新、折舊等因素,酌定賠償室內物品損失xx元,并無不當。 最終法院駁回了其的再審申請。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的規定,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可以說是征收方對被征收人下達的最后“通牒”,但是這并不代表著被征收人就沒有救濟權了,如果被征收人認為該補償決定不合法,或是有失公平,那么可以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針對補償決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且法院在審查之后,如果該補償決定確實不合法,那么法院也會依法撤銷該補償決定,維護被征收人權益的。 總之,凱諾律師要提醒大家的是,在收到補償決定之后,千萬不要置之不理,也不要認為,只要自己不履行,征收方就不會怎么樣,那么想的話你可能就大錯特錯了,你不履行補償決定,也不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向相關部門申請行政復議或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那么拆遷方就會向法院申請強制拆除或是直接拆除,到那個時候,雖然也是可以維權,但相對于來說就會變得比較地困難且復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