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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城市房屋拆遷律師: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的五大法律規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依據的是《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等相關的法律規定,而且該《征收補償條例》為規范政府征收行為、維護被征收人合法權益提供了重要保障。按照該條例中的規定,房屋征收必須要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權益不受損害,因此,相關部門在征收時,必須要堅持以下幾個“雷打不動”的法律規定。 一、征收必須是公共利益 不論是集體土地征收還是國有土地征收,房屋征收前提必須是公共利益,我們以國有土地為例,《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八條規定,因國防和外交的需要、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由政府組織實施的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或是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項目、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項目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項目,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需要注意的是,確需征收房屋的各項建設活動,必須要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且還需要征求社會公眾意見,經過科學論證。而且第八條第四項活動,還應當納入市、縣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 如果征收項目不符合上面的規劃或是計劃,規劃也沒有征求老百姓的意見,沒有經過科學論證,那么相關部門作出的征收決定就不符合法律規定,就是不合法的。因此,實踐中如果有當事人發現征收決定不合法,那么當事人可以拒絕交出房屋,及時地向上一級有關部門進行舉報。 二、征求公眾意見,組織聽證會 補償條例中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數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也就是說,房屋征收過程中,相關部門就補償方案需要征求老百姓的意見,且征求意見的期限不能少于30天,被征收人如果對相關部門擬定的補償方案有異議,被征收人可以要求聽證,提出自己的意見或是建議,相關部門組織聽證后,必須要根據聽證會的情況修改補償方案,保障被征收人聽證權、參與權等。 實踐中,若被征收人要求聽證后,相關部門未組織聽證,或是未根據聽證會的情況修改補償方案,那么被征收人可以依法及時地撥打12345進行舉報,并拒絕簽訂補償協議,并出房產證等證件。 三、征收補償須足額到位 征補條例第十二條規定,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征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 四、補償不得低于市場價 征補條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規定,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以及補助和獎勵費。 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實踐中,如果給予被征收人的補償低于被征收房屋周邊的房地產市場價格,比如,周邊房價足足有一平米五、六千,可補償卻只有每平米三、四千,或是評估機構人員未實地走訪查勘就作出評估報告,那么顯然是很不合理的,而且依據這樣的評估報告,勢必會對當事人合法權益造成侵害。因此,在遇到這種情況時,當事人可以拒絕與征收方簽訂補償協議,及時地委托律師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五、不得采取暴力行為,逼迫被征收人搬遷 征補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實施房屋應當先補償、后搬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從上面的這條規定中我們可以看到,斷水、斷電、行政強制等都是法律明文禁止的,因此在征地拆遷中,在補償未落實到位之前,如果相關部門以各種理由對被征收區域斷水、斷電,要求被征收人交出房屋等,那么被征收人可以先對違法行為進行取證,比如拍照、錄像,保存好相關的票據、錄音等,遇到行政強制時,可以撥打110報警,并咨詢專業律師。 總之,凱諾律師想要傳達的意見是,房屋征收關系著被征收人的生存問題,在房屋征收過程中,一定要積極地參與到其中,依法及時地行使自己享有的每一項權利,一旦遇法律問題,避免拖延,可先咨詢專業律師,必要時可在律師的幫助下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保障自己的權益不被侵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