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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凱諾律師事務所:合法房屋被違法拆除了,由誰來承擔舉證責任?在征地拆遷中,房屋被強拆的情形多數是發生在被征收人不知道的情況下,如果拆遷方在強拆之前并沒有對屋內的家具等物品進行財產保全,就是被征收房屋內的物品沒有搬出放置在安全的地方,而是直接進行了強拆,那么這種情況下,被征收人是很難收集到證據的,也很難對屋內的合法財產進行清點,想必大家都知道,沒有證據或是證據不足,即使將征收方告上法庭,那么我們被征收人的訴求可能也很難得到法院的支持,也很難拿到公平、合理的賠償。 那么,房屋被強拆之后,在沒有證據或是證據不足的情況下,我們應當要如何應對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規定,原告應當對其主張承擔舉證責任。 從上面的規定中我們可以看出,在行政訴訟中,需要由原告承擔舉證責任,即提供相應的證據,之所以會這樣規定,主要是因為被征收人對自己的損失最為清楚,而且提供的證據可靠性更強,但是如果是因相關部門的原因導致被征收人沒法提供證據時,那么相關部門就需要承擔舉證責任,證明自己實施的行為是合法的。 也就是說,房屋被違法強拆之后,如果相關部門在拆除之前未進行證據保全,未將屋內的物品搬離,就進行強拆,導致被征收人無法收集證據來證明,那么相關部門就需要拿出相應的證據來證明自己的拆除行為是合法的。 《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被告對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視為沒有相應證據。但是,被訴行政行為涉及第三人合法權益,第三人提供證據的除外。 如果相關部門沒有提供相應的證據來證明自己的行為是合法的話,那么應視為沒有相應證據,就需要承擔敗訴的不利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規定,在行政訴訟中,被告對其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承擔舉證責任。 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0日內提交答辯狀,并提供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的證據、依據;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的,應當認定該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依據。 因此,凱諾律師提醒大家,只要被征收人認為相關部門在征收過程中有違法行為,比如房屋被違法拆除等,千萬不要因為沒有充分的證據或是沒有證據等就放棄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機會,我們被征收人完全可以按照“舉證責任倒置”的原則進行維權,而且還有專業律師的幫助,大家可不必擔心。所以,在遇到拆遷問題時,大家一定要及時地咨詢專業律師,律師會為您答疑解惑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