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凱諾律師:強制拆除房屋后,“甩鍋”給了村委會,就能躲過法律責任了嗎?在房屋拆遷過程中,尤其是對合法建筑的拆除,如果沒有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而是選擇了暴力的拆除方式,直接組織村委會、街道辦或是其他相關人員拆除被征收房屋,那么理應應該要承擔相關的法律責任(包括賠償責任),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責。 然而實踐中,有的征收方為了逃避相應的責任,通常會將強制拆除的法律責任甩鍋給村委會,而且有的村委會也會自認其拆除了被征收房屋,承認其是拆遷主體,主動接下這個強拆的鍋。那么,村委會主動承擔強拆責任之后,相關部門就能安然地躲過其的法律責任嗎?就能無事一身輕嗎? 賈某是河北省人,2017年8月,當地因建設項目需要征收賈某等人在內的房屋。因賈某未在簽訂協議的期限內簽訂補償協議,相關部門便要求賈某在兩天內自行拆除房屋,否則依法予以強制拆除,后來賈某的房屋被強制拆除。 賈某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但是在庭審中,相關部門辯稱,賈某的房屋是村委會組織實施拆除的,村委會在庭審期間也承認其是拆遷主體。后來法院駁回了賈某的起訴。 賈某向最高院申請了再審,針對本案,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征收拆遷與征收補償事宜均屬公權力職權范疇,職權之所在,即義務之所在,也即責任之所在,并不宜假村民自治形式進行。即使對因歷史原因形成的城中村的改造,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可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的權限范圍內議決涉及村民利益的相關事項,村民也應遵照執行;但是,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決定不得與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相抵觸,不得侵犯村民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 申言之,在現行土地和房屋征收補償法律法規框架內,基于“舊城改造”“村改居”或者“新城鎮建設”等實際需要,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可以在符合上位法規定前提下,通過村民自治方式決定建設項目和補償事項,并可通過簽訂協議等方式解決補償安置問題;但在未經協商一致情況下村民委員會等自治組織即單方采取強制拆除等方式則涉嫌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等法律法規,對強制搬遷合法房屋的步驟、程序和方式有具體明確的規定,并未規定村民委員會等自治組織有權實施強制搬遷和強制拆除。 盡管村委會在庭審期間承認系其自行實施了強制拆除,但是在拆除期間,相關部門工作人員也曾出現在強制拆除現場。因此,對賈某房屋的強制拆除,不應當認定系村委會自主實施,而應當認定系職權主體與非職權主體在市政項目征收拆遷中基于共同意思聯絡、共同參與下實施的強制拆除。被強制拆除行為雖然形式上表現為村委會實施,但是村委會等自治組織僅僅只是相關部門的行政輔助者,猶如其“延長之手”。因此,應當由相關部門共同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村委會在征地拆遷中成為“背鍋俠”的事例并非僅此一例,從實踐過程中來看,只要因補償事宜未協商一致,征收方為了盡快拿到土地,通常就會直接跳過向法院申請這一法定程序,組織村委會等自治組織,強制拆除房屋,但這種直接把責任甩鍋給村委會的做法顯然有所欠妥,而且,相關部門和村委會本身就沒有強制拆除房屋的權力。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相關部門要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從以上的法律規定中我們可以看出,首先實施征地拆遷的主體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并非村委會,再者,合法房屋的拆除只能是在獲得法院作出強制執行裁定書的情況下,反之,如果沒有獲得法院的強制執行裁定書,而直接拆除被征收房屋,那么不論是誰拆除的房屋,其拆除行為都是不合法的,且相關部門也需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總之,凱諾律師提醒大家,征地拆遷關系著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一旦房屋被違法拆除,不論是誰給拆的,都要及時地撥打110報警,及時地收集相關的證據,咨詢專業律師,并在律師的幫助下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