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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凱諾律師事務所:發了限期拆除決定書,就能實施強制拆除?實踐過程中,房屋被認定為違法建筑的情形常有,房屋一旦被認定為違法建筑,那么當事人就會在幾天之內收到一份限期拆除違法建筑通知書(決定書)或是限期改正通知書,限期當事人在該份文件中規定的時間內自行拆除或是改正。 收到文件后,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申請行政復議或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可是實踐中,有不少相關部門在下發限期拆除決定書或是改正書之后的當天,或是期限還未屆滿的情況下就對當事人房屋或是其他違法建筑進行了強拆。 劉先生是河南省人,其在當地有一處房屋,后來該房屋被征收,因拆遷補償太低,而且征收程序也不透明,所以劉先生就沒有與相關部門簽訂補償協議。隨后,相關部門為了盡快拿到土地,遂將劉先生房屋認定為違法建筑,并對其作出限期拆除決定書,要求劉先生限期拆除房屋。 然而,收到該決定書還不到兩個月,相關部門便聯合多部門對劉先生的房屋實施了強制拆除。隨后,劉先生委托了凱諾律師,并在凱諾律師的指導下分別就限期拆除決定書及實施的強拆行為提起了訴訟。那么,我國法律是否規定了發了限期拆除決定書就可以實施強制拆除? 答案是不可以的。 根據《行政強制法》中的規定,房屋被認定之后,相關部門應當作出限期拆除違法建筑通知書等文件,行政機關在作出限期拆除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若當事人在期限內沒有自行拆除,應當要以書面形式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并告知當事人陳述和申辯權。經催告后,當事人仍沒有拆除,且也沒有申請行政復議或是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機關才可以作出強制執行決定,依法拆除。 也就是說,根據我國的相關法律規定,只有在劉先生針對該限期拆除決定書未在六十日內向有關部門申請行政復議,也未在六個月內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情況下才可以實施強制拆除,可是本案中,相關部門在下發限期拆除決定書之后不到兩個月的時間內便對劉先生房屋實施了強制拆除顯然違反了相關的法律規定,是不合法的行為。 而且本案中,相關部門并不具有實施強制拆除的權利,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沒有權限的相關部門實施強制拆除時,需要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方可實施強制拆除,否則拆除行為同樣也不合法。最終法院判決相關部門強制拆除劉先生房屋的行為違法。 對于違法建筑的拆除,相關部門不能簡單了事,不能說拆就拆,也不能想什么時候拆就什么時候拆,必須要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必須要保障當事人的權益。 《行政強制法》第44條規定,對違法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 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從上述的規定中我們可以看出,對于違法建筑的拆除也只能是在當事人沒有在法律規定的時間內采取法律措施的情況下進行,反之,如果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依法申請了行政復議或是提起了行政訴訟,那么相關部門就需要停止一切行為了。 當然了,即使當事人沒有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啟動法律程序,那么相關部門也只能等到當事人對該限期拆除決定法定起訴期限屆滿后才可以依法啟動強制執行程序,對于沒有權限的,還需要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要不然拆除行為勢必違法。 而法律之所以如此設計,就是考慮到違法建設往往涉及當事人重大財產權益,需要給予當事人充分的救濟保障,如果當事人有異議提出復議和訴訟,則應當在該違法建設認定被依照法定程序確認之后才啟動強制執行,這既可以充分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救濟權利,也可以及時對行政機關的限期拆除決定啟動合法性審查,以免逕行強制執行錯誤造成被動和賠償法律風險。 因此實踐中,下達限期拆除決定書后,就立馬實施拆除的行為是不合法的。如果當事人有遇到,建議及時地咨詢專業律師,千萬不要受別人話語的影響,在收到限期拆除決定書后,一定要積極地采取法律措施撤銷該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