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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遷糾紛律師:拆遷中被斷電、斷水的應對辦法水、電和暖氣是我們現在生活中不可缺少的幾個部分,不論是缺少哪一樣,都會給我們的生活帶來極大的不方便。然而在征地拆遷中,不少被征收人遭到拆遷方違法斷水、斷電、停暖,水、電被斷后,有的被拆遷人在去詢問征收部門,或是要求他們恢復水、電的時候,拆遷方卻以“這是應上級要求”、“我們的拆遷工作不能停止”等理由拒絕被征收人的要求。 近日,山東省濟南市的一位當事人咨詢凱諾律師,幾年前家里拆遷,但因為當時他認為補償非常不合理,所以拒絕了與拆遷方簽訂補償協議,可是讓他沒想到的是,在此之后,卻不斷地遭到他們的逼遷、恐嚇,給家里斷水、斷電,后來無奈之下簽訂了補償安置協議,但是其至今都沒有拿到安置房... 那么,在征地拆遷中,遇到停水、停電、停暖等情況時,被征收人應當如何應對呢?下面凱諾律師就根據自己的辦案經驗來告訴大家 斷水斷電違反法律規定不合法 首先,需要明確的是斷水、斷電、停暖肯定是不合法的。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行政強制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行政機關不得對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電、供熱、供燃氣等方式迫使當事人履行相關行政決定。 《城市供水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和自建設施對外供水的企業應當保持不間斷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設備維修等原因確需停止供水的,應當經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提前24小時通知用水單位和個人;因發生災害或者緊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應當在搶修的同時通知用水單位和個人,盡快恢復正常供水,并報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第29條規定:供電企業在發電、供電系統正常的情況下,應當連續向用戶供電,不得中斷。 違法斷水斷電要搜集的證據 從上述的法律法規的規定中我們可以了解到,名不正言不順的這種逼遷方法是法律上明文禁止的違法行為。因此,這里需要提醒大家,不論是在什么情況下發生的斷水、斷電,被征收人都需要及時地對被損壞的電話、水表等拍照、留證,收集其他相關的證據材料,比如水、繳費憑據、水電卡、供水、供電合同等,同時,還要保存好相關部門下發的一些通知或是預先告知等。 另外,對于雙方之間的談話內容要進行錄音等。如果沒有書面的斷水、斷電通知或是預先告知等文件,僅僅只是口頭上告知被征收人,那么被征收人就需要找個機會對雙方之間的談話進行錄音,若是事后才知道被停水、停電、停暖了,那么當事人可以直接去找相關部門或是打水、電公司的電話進行詢問,要求他們盡快恢復水電,并進行錄音。 違法斷水、斷電的應對措施 若恢復水、電的要求被拒絕,那么,被征收人除了要及時地收集強有力的證據之外,還需要向有關部門舉報、反映,申請查處斷水、斷電的違法行為。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七條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都有權向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舉報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如果舉報或是申請查處之后,相關部門置之不理或是不予查處,那么此時被征收人可以針對相關部門的不作為向有關部門申請行政復議或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想必大家都應該知道,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是解決拆遷糾紛最有效的辦法,雖然實踐中,有的人在遇到斷水、斷電等違法行為時,會第一時間采取上訪、媒體曝光等來維護權益,雖然有的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讓拆遷方也有了一定的壓力,但是最根本的問題始終都沒有得到徹底解決,反而還錯過了起訴期限。 因此,這里提醒大家一點,通過合法有效的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是被征收人不二之選,通過法律途徑讓自己從被動轉為主動,將拆遷補償談判的主動權緊緊地抓在自己的手上。 總之,凱諾律師最后要說的是,違法斷水、斷電、停暖是侵害被征收人合法權益的行為,被征收人在收到相關通知時,可以及時地咨詢專業律師,并在律師的幫助下,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依法撤銷該通知,或是確認斷水、斷電的行為違法,依法維護自己的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