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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補償律師:截留、挪用征地補償款會不會觸犯法律?征地拆遷,是一個涉及老百姓利益和國家利益的活動,按理說,應當要依法依規地進行,既要保障被征收人的利益不受侵害,也要保障國家的利益不被損害。可是在實踐征收過程中,尤其是農村集體土地征收時,往往有村委會人員或是相關拆遷人員利用職務之便謀取不當得利。 近日,江蘇省鎮江市紀委監委網站就通報了幾起村委會挪用、侵占、重復領取征地拆遷補償款的案例,通過這幾起案例,希望大家能引以為戒。 案例一、村干部重復領取拆遷補償款,挪用、違規支出補償備用金不入賬 2003年,村集體企業玻璃廠瀕臨倒閉,村干部宋某某接手經營。由于缺乏經驗和技術,玻璃廠始終處于虧損狀態。債務多達一千六百多萬。 就在宋某某絕望之際,遇到了征地拆遷,其承包的玻璃廠在拆遷范圍內,補償金額為xx萬元。此后,宋某某分別從專用賬戶中領取了300萬元補償款。2013年,因區域規劃調整,xx村從xx鎮政府劃轉到街道辦事處管理,村里的財務手續隨之轉到街道辦事處財政所,而征地補償專用賬則留在了xx鎮政府。 宋某某故意隱瞞相關事實,讓家人在財政所分17重復領取補償款。隨后,村兩委了解到拆遷群眾擔心不能及時得到補償款,便向街道辦事處申請先行領取一部分資金作為備用金。這個便利群眾的安排,再次讓宋某某鉆了空子。隨后,宋某某以各種名義在街道辦處理財政所和xx村會計手中,領取了備用金六百多萬元未入村財務賬。 最終,宋某某擅自挪用、重復領取拆遷補償款的事情暴露,2021年1月,宋某某被開除黨籍,并被移送司法機關依法審查起訴。2021年8月,宋某某因貪污罪、挪用公款罪,被法院判處15年,并處罰金50萬元,追繳違法所得七百多萬元。 案例二、少則一兩萬,多則十幾萬,帶動單位同事集體貪腐 無獨有偶,在征地拆遷過程中謀取不當得利的并非只有村干部,還會有長期從事拆遷和征地拆遷控違工作的人員、拆遷安置辦事人員等。2016年到2020年期間,王某某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承攬工程、違規分戶、違規更名、優先選房等方面提供幫助,先后多次收受他人所送人民幣合計267.4萬元和0.5萬元超市購物卡、2萬元飯店消費卡。 看到王某某如此罔顧法紀、擅權謀利,其他工作人員非但沒有揭發檢舉,反倒沆瀣一氣。在房屋附屬物登記表上動手腳,多算近萬元裝修附屬物補償,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偽造檔案,套取拆遷安置房等。 事情暴露后,王某某被法院以受賄罪、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6個月,處罰金四十多萬,對其違法所得xx萬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而其余幾人也受到了不同的處理。 上面我們有提到,征地拆遷涉及國家和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所以任何人、任何單位都不能以任何形式違法占用、挪用征地拆遷補償款。 根據《土地管理法》中的規定,第四十九條規定,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將征收土地的補償費用的收支狀況向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公布,接受監督。 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單位的征地補償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條規定,征收組織、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征收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征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補償費等費用。 除此以外,《土地管理法》中還規定,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單位的征地補償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從上述的法律法規中我們可以看到,土地征收中,挪用、占用、私分征地補償等這些行為都是法律明文禁止的,一旦違反法律規定,那么其行為必然是違法的。上述案例中,宋某某與王某某的行為顯然是已經違反了上述法律規定,且均已構成了犯罪,并且最終也被法院以相應罪名判處有期徒刑15年和5年6個月。 征地拆遷中,一個項目少則數百萬元,多則上億元,資金密集、資源集中,存在廉政風險,違紀違法問題時有發生。這些貪污受賄、失職瀆職問題不僅給國家財產、人民群眾利益造成重大損失,也給經濟社會健康發展和社會和諧穩定帶來負面影響,因此,一旦發現必須要嚴肅查處。 總之,凱諾律師最后要說的是,征地拆遷關系到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如果在集體土地征收過程中,遇到村委會或是其他拆遷工作人員占用、挪用、截留征地補償款等,可以先向上一級有關部門或是撥打12345舉報,要求他們查處違法行為,同時也可以向公安機關、檢察機關等部門報案。 如果舉報或是投訴、報案之后,問題沒有得到解決,征地補償款沒有返還,那么建議被征收人可以及時地收集相關的證據材料,及時地在律師的幫助下向有關部門申請行政復議或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