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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屋拆遷律師:新規!拆遷安置房應提供現房!那期房應該何時交付?房屋拆遷一般有兩種補償方式,一種補償方式是貨幣補償,另一種為產權置換,如果是農村房屋拆遷的話,那么還會提供宅基地建房這一種方式。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一般給予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能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人選擇產權置換的,一般是按拆一還一的原則提供給被征收人安置房,就是與被征收房屋地段、面積差不多的房屋。 從實踐過程中來看,許多被征收人都會糾結選擇哪種補償方式比較好。近日,陜西的一位當事人在平臺上咨詢凱諾律師說,自己家拆遷了,拆遷方提供了貨幣補償和產權置換兩種方式,可是不知道是選擇貨幣補償好還是安置房比較好,希望律師能給他點意見... 其實,選擇哪種補償方式會對自己有利,需要結合當事人自己的情況,不能一概而論。但需要提醒大家的是,被征收人選擇產權置換后,可能需要等很長一段時間才能拿到安置房,有的是兩、三年,有的是四、五年,甚至是更久,并沒有一個確定的時間,被征收人壓根就不知道自己何時才能住進新房。 有的雖然在簽訂的補償協議中約定了何時交付安置房的時間,可是在實踐中,拆遷安置工程爛尾,違約不交付安置房的情況也是時常發生。那要是這樣,選擇產權置換的被征收人的權益就得不到保障了嗎?被征收人究竟還能不能放心地選擇安置房呢?被征收人究竟多久才會住進新房,有沒有一個明確的時間呢? 近日,為統籌全市安置房管理,進一步完善住宅房屋征收、拆遷、協議騰退、申請式退租中安置房管理工作機制,加強安置房全過程管理,嚴控安置周期,遏制逾期未安置情形,切實維護群眾合法權益,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北京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委員會、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聯合發布《關于統籌規范住宅房屋征收中安置房管理工作的通知》。該《通知》中就平常大家最為關心的,比如何為安置房等問題給出了詳細的回答。 何為安置房? 《通知》中稱,安置房是指本市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上組織實施的住宅房屋征收、拆遷、協議騰退、申請式退租中用于補償安置的住房。 房源信息和竣工日期等要明確在拆遷補償協議中 另外,《通知》中還對安置房提出了新的要求。征收住宅房屋,提供的安置房一般應為具備入住條件的現房。住宅房屋征收中,確需使用在建、待建安置房源安置時,外遷安置地應取得建筑工程規劃許可證,回遷安置的安置房應建設規劃穩定。 各區房屋征收實施單位組織簽訂補償安置協議前,在建、待建安置房源規劃建設進度應符合選房條件,明確地址、樓號、單元號、門牌號、戶型、面積等房源信息和竣工日期。 也就是說,一般提供被征收人的安置房應當是現房,如果不是現房,而是期房,那么被征收人就補償事宜與征收方協商一致后,在簽訂補償協議時,需要將房源信息和竣工日期、門牌號、戶型等一一明確在協議里。 事實上,建設安置房,交付安置房的期限好多地方都有在地方規定中明確,比如《浙江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就規定,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過渡期限為自被征收人搬遷之月起二十四個月;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為房屋征收范圍內新建高層建筑的,過渡期限為自被征收人搬遷之月起三十六個月。 以上條例中我們看到,被征收人選擇產權置換的,過渡期限一般為24個月,新建高層的,即被征收人選擇的安置房超過了10層,那么過渡期限一般為36個月。而對于過渡期限內的周轉用房,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自行解決,也可以選擇由房屋征收部門提供。 簽訂補償協議后,一直沒有拿到安置房怎么辦? 如果與征收方簽訂補償協議后,在規定的時間內一直沒有拿到安置房,那么,建議大家要及時地采取措施,要求相關部門按兩倍的標準支付安置費。 我們以浙江省為例,對于提供了周轉用房的,沒有臨時安置費的,但是,超過過渡期限未交付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除繼續提供周轉用房外,還應當自逾期之月起按照相關部門公布的最新標準支付臨時安置費。 對于超過過渡期限未交付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那么,被征收人可以在律師的幫助下,通過法律途徑要求相關部門以貨幣的形式對自己補償安置。而對于超過二十四個月仍未交付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被征收人可以要求相關部門提供其他用于產權調換房屋。 總之,凱諾律師要提醒大家的是,征地拆遷關系著被征收人的利益,無論如何都要遵守誠實信用原則,在規定的時間內對被征收人進行補償安置,如果被征收人未在規定的時間內拿到補償或是安置房,那么被征收人一定要及時地咨詢專業律師,及時地采取法律措施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