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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安置補償協議糾紛律師:簽訂補償協議后,被征收人需要注意這一點當事人與征收方就補償事宜協商一致后,就具體的拆遷補償方式、具體的補償數額、安置房面積、位置、朝向、臨時過渡安置方式、過渡期限、搬遷費、停產停業損失費、裝修費、違約責任等事項簽訂一份拆遷協議。 這份拆遷協議一旦簽訂,就意味著不論是對被征收人還是對征收方都產生了一定的法律約束,不論是哪一方都需要按照協議里約定的事項,履行各自的義務。 不過,在實踐過程中,不按照拆遷協議履行其義務的也是大有人在,尤其是征收方,常常會在簽訂補償協議后,以各種理由不履行協議義務,比如不對被征收人支付補償款、交付安置房,不繼續對被征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甚至是在簽訂補償協議后,直接拆除被征收房屋等。 對此,凱諾律師建議大家,當征收方以房屋面積有問題,部分房屋是違法建筑等理由不繼續按照協議里約定的履行協議義務,或是簽訂補償協議后,直接將房屋強制拆除,那么被征收人一定要記住,可以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依法向有關部門申請行政復議或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判令相關部門強拆行為違法,要求他們給予相應的賠償,或是要求相關部門繼續履行協議義務。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25條規定,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第28條規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從上述的規定中我們可以看到,如果征收方不按照約定履行協議,或是相關部門未向人民法院申請便強制拆除房屋,那么我們被征收人是有權通過向有關部門申請復議或是向法院提起訴訟來維護自己權益的。 一般向有關部門申請行政復議的期限是60天,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期限是六個月。 凱諾律師需要提醒大家,只有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依法行使自己的權利,那么才有可能保障自己的權益,一旦錯過法律規定的期限,那么相關權益可能很難得到法院的支持。 但是實踐中,可能許多被征收人對這個期限沒有一定的概念,總會以為,什么時候,什么時間都可以進行維權,自己的訴求都會得到法院的支持,但事實上并不是這樣的,即使你簽訂了補償協議,若對該協議有異議,或是房屋遭到被強拆,那么也需要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提起行政訴訟,即在60天內向有關部門申請復議,6個月內向法院提起訴訟。 在最高人民法院在相關的裁判案例中指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行政行為的相對人以及其他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提起訴訟。 被征收人與征收管理部門簽訂補償協議,法定起訴期限屆滿未對補償協議提起行政訴訟,征收補償協議發生強制執行效力,被征收人喪失對被征收房屋土地的權利,與被征收的房屋土地不再具有利害關系,之后對行政機關就涉案房屋土地作出的行政行為提起行政訴訟,沒有原告資格。 也就是說,如果被征收人與征收方簽訂補償協議后,又覺得補償協議不合理,沒有按照協議里約定的搬遷,后房屋遭到了強拆,可是又沒有在起訴期限內提起訴訟,那么此時,其就喪失了被征收房屋土地的權利。即使相關部門強制拆除被征收房屋的行為被法院確認了違法,那么,其他的訴求可能也會因其不具有原告資格而被駁回。 因此,凱諾律師再次提醒廣大被征收人,在簽訂補償協議后,如果房屋直接被違法拆除,或是認為補償協議中的補償數額不合理,認為補償協議簽訂過程中存在欺詐等違法行為,要及時地咨詢專業律師,及時地采取法律措施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千萬不要等到過了法定期限才想起來通過法律途徑來維護權益,此時已經為時已晚。 總之,最后凱諾律師要說的是,征地拆遷案件一般都比較的復雜,因為每個案件都不盡相同,所以,被拆遷人的訴訟請求究竟能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還需要結合實際的情況來確定,不能一概而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