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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拆遷律師:房屋拆遷評估過程中的貓膩房屋拆遷中,被征收人最終能獲得多少拆遷補償,可以說取決于評估機構如何對被征收人的房屋進行評估。 根據征補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是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但是在房屋征收評估環節,由于被征收人不了解法律法規,不了解征地拆遷流程,很多被征收人往往會忽略房屋評估環節,認為最終的拆遷補償與評估關系不大,而且有的征收方根本就不告訴被征收人關于房屋評估方面的事項,導致被征收人壓根就不知道在征地拆遷中還有房屋評估這一環節,一切事項都由征收方決定,直至補償階段,被征收人才發現評估報告原來是對自己補償的依據,評估報告不合理等。 對此,凱諾律師要說的是,房屋征收評估直接關系著我們被征收人的利益,而且評估機構作出的評估報告也往往會成為對被征收人進行補償的依據,因此,當我們的房屋被依法征收,評估機構對房屋進行評估時,一定要注意其中的一些細節,也要積極地參與到房屋評估中,因為,有的地方為了降低拆遷補償,往往會在拆遷評估上大做文章,所以,被征收人一定要格外地注意,一旦發現房屋評估過程中,有違反法律規定,有不合理的地方,被征收人一定要及時地提出來。下面凱諾律師就整理出了幾點,被征收人在評估環節常會遇到的幾個陷阱 一、評估機構非被征收人協商選定 實踐中,常有被征收人反映說,自己不知道有房屋評估這一環節,拆遷方也沒有告訴自己可以選擇評估機構,只知道拆遷補償是按補償方案進行的。但事實上并非這樣,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我們在上面已經說到了,是由評估機構評估確定的。 而評估機構的選定,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中的規定,則需要由被征收人協商選定,如果協商不成,可以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也就是說,評估機構如果是征收方在未經被征收人同意的情況下,擅自選定的,被征收人壓根就不知道,那么就違反了上述的法律規定,此時,該評估機構作出的評估報告的合法性及合理性就有待商榷。 二、評估方法不合理 對房屋進行評估時,是以什么方法對被征收房屋進行評估的也很重要,評估方法選得不對,同樣也會導致拆遷補償有很大的差異。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中的規定,評估方法一般有市場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設開發法等。 房屋評估機構人員對被征收房屋進行評估時,需要結合被征收房屋實際的情況以及當地房地產的市場狀況,對上述幾種評估方法分析之后,選擇其中一種或是多種方法對被征收房屋進行評估。 如果被征收房屋是住宅類型,那么一般應當選擇市場評估法進行評估。但是實踐中,有的評估機構卻是以成本法對住宅類型的房屋進行評估,如果以此種方法對被征收房屋進行評估,且做出評估報告,那評估報告自然是不合理的。 因此實踐中,如果評估機構選用對自己極為不利的評估方法進行評估時,作為被征收人一定要及時地提出來,避免造成更大的損失。 三、評估時點不合適 同樣造成評估報告,補償不合理的,還有就是評估時點不正確。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的規定,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 被征收房屋價值評估時點為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 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評估時點應當與被征收房屋價值評估時點一致。 也就是說,相關部門作出房屋征收決定之后,應當要盡快對被征收房屋進行評估,并作出評估報告,與被征收人簽訂補償協議,或是對被征收人作出補償決定。 可從實踐過程中來看,有的被征收人直至幾年后才收到相關部門以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作為時點,對被征收房屋進行評估后作出的評估報告,或是直至幾年后才依據當時的作出的評估報告作出補償決定,有的甚至在作出征收決定幾年后才以征收決定公告之日為時點,對被征收房屋進行評估。 但凱諾律師要說的是,如果此時房地產市場價格已經發生了較大的變化,那么若仍以當時作出的評估報告為依據,對被征收人作出補償決定,進行補償,那么顯然是不合理,對被征收人也不太公平的。對此,被征收人一定要及時地咨詢專業律師,在律師的幫助下撤銷補償決定,要求重新選擇評估時點,進行評估補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