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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拆遷律師: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要遵循哪些原則?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現在來說是非常常見的事情,實踐中,許多農民因長期在外工作或是因其他原因導致無法耕種,或是一些養殖、種植大戶看中某地塊需要承包時,村委會通常會與其簽訂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將土地租給別人。但是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需要遵循法律規定,不能隨隨便便地就進行流轉。 可是近日,有一位河南的當事人咨詢律師說,由于自己長期在外工作,家里的老母親又無力耕種,村委會就擅自做主將自己家的承包地在自己不知情的情況下流轉給了一個當地公司,而且還沒有任何的補償...那么,村委會的這種做法對嗎? 近日,為規范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交易行為,保障交易雙方的合法權益,維護市場交易秩序,海口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發布了《海口市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交易管理暫行辦法》,下面我們就結合該辦法來告知大家土地經營權應該要怎樣流轉,流轉時又該遵循什么原則? 什么是土地經營權? 首先我們先來了解一下土地經營權。該《辦法》第三條規定,農村土地經營權是指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四荒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農業的土地經營權。 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村土地經營權可以以出租、轉包、轉讓、入股或其他方式進行流轉,但是以出租、轉包、轉讓、入股或其他方式流轉的,應當統一在海口農村產權交易中心進行。 不過還需要注意的一點是,通過互換、轉讓、出租、轉包、入股等其他方式取得農村土地經營權后,若再進行流轉,就必須要征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及所在集體經濟組織的同意,如果沒有征得同意,那么就不能擅自再進行流轉,否則該流轉行為必然違法。 而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交易包括:(一)以家庭承包方式以及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其他方式承包的農村土地經營權;(二)集體經濟組織未發包的土地經營權;(三)其他依法可流轉交易的土地經營權。 土地經營權流轉原則 不過,土地經營權流轉不是想怎么流轉就能怎么流轉的,根據農業農村部對外發布的《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中的規定,土地經營權流轉應當堅持農村土地農民集體所有、農戶家庭承包經營的基本制度,保持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穩定并長久不變,遵循依法、自愿、有償原則,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或者阻礙承包方流轉土地經營權。 海口市發布的《辦法》依據《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再次細化了土地經營權流轉原則,這足以說明保障村民合法權益的決心。該《辦法》中規定,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應當遵循以下原則:(一)依法自愿有償和平等協商原則;(二)不得損害農民的土地承包權益;(三)不得改變土地的集體所有性質;(四)不得改變土地用途、不得破壞農業綜合生產能力和農業生態環境;(五)流轉期限不得超過第二輪土地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六)受讓方須有農業經營能力或資質;(七)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權。 也就是說,土地經營權流轉過程中,必須要遵循老百姓的意愿,該給補償時就必須要給予補償,不能損害農民的土地承包權益,不能采取恐嚇、威脅等方式強迫或是阻擋農民流轉土地經營權,更不能以“以租代征”的方式強迫村民交出土地,土地經營權是否流轉由農民自主決定。 同時,在取得土地經營權之后,還不能改變土地的用途等。實踐過程中,如果發現有相關部門人員或是單位、個人在取得土地經營權之后,擅自改變土地用途,未批先占或是搞非農業開發,或是村委會擅自將自己的土地經營權流轉給別人,且也沒有給予自己任何的補償,那么建議老百姓可以及時地撥打12336進行舉報,也可以向上一級有關部門反映,要求他們查處相關違法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