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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土地征收糾紛律師: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應遵循什么原則呢?根據《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中的規定,集體土地征收時,需要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等,并保證足額到位,專款專用。有關費用未足額到位的,不得批準征收土地。 社會保障費是征地補償中的一部分 社會保障費這一項是廣大被征收人最容易忽略掉的一項補償,甚至許多被征收人壓根就不知道土地被征收以后,還可以獲得社會保障費,從而導致失地以后,徹底沒有了生活來源。 但是,這里凱諾律師要告訴大家,社會保障費是土地被征以后不能少的一項補償,因此實踐中,要是相關部門以各種理由抹去這一項應得的補償費,那么作為被征收人,可以及時地向有關部門舉報,也可以咨詢專業律師,在律師的幫助下,保障自己合法權益不被侵害。那么,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應遵循什么原則呢? 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應遵循以下原則 根據《江蘇省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中的規定,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應當遵循先籌后征、即征即保,應保盡保、分類施保,保障適度、逐步提高的原則,與促進就業相結合,確保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也就是說,只有在籌得社會保障費用后,才可以展開征收工作,并且土地征收經依法批準之后,社會保障費用也應當據實結算。 實踐中,如果相關部門未給予社會保障費、安置補助費等其他費用,或是沒有將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社會養老保障體系,即開展征收,那么建議被征地農民及時地投訴、舉報,要求相關部門查處他們違法違紀的行為,并及時地咨詢專業律師,在律師的幫助下向法院提起訴訟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根據《關于切實做好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規定:“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未能足額到位、及時發放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國家工作人員在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要依照有關規定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