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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屋補償糾紛律師:房屋證件不齊全,有沒有拆遷補償?會不會面臨處罰?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不論是在宅基地上建設房屋還是在國有土地上建設房屋,都需要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建設規劃許可證等審批手續。但是,在實際生活中,總會存在一些沒有辦理審批手續或是證件不齊全這樣的房屋,尤其是在農村地區,無證房屋幾乎是哪哪都有。 但是,無證房屋和三證齊全的房屋之間還是有很大的區別的,尤其是遇上拆遷時,拆遷補償可不是差一點半點的。 對于房屋相關證件都齊全地被征收人來說,那大可不必擔心房屋遇上拆遷會不予補償這樣的事情,也就是說,只要房屋是合法建筑,有房屋產權證、土地使用權證,建設工程規劃等相關的證照,那么拿到拆遷補償是板上釘釘的事。而且,如果是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拆遷補償原則上是不能低于被征收房屋周邊的房地產市場價格。而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原則上也是不能低于被征收農民原有的生活水平。 可對于沒有辦理相關審批手續而建的房屋,一旦遇上拆遷,那房屋有沒有補償,如何補償,被征收人能不能拿到補償這就得打個大大的問號了。 而且對于無證房屋,通常也會被相關部門認定為違法建筑而予以拆除。 不過,在征地拆遷中,無證房屋有沒有補償、要不要拆除不能采取一刀切的方式,不能單純地以有證無證來判斷房屋是否是合法還是違法,需要結合實際的情況來進行認定和處理。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的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筑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不予補償。 也就是說,相關部門在正式拆遷之前需要結合實際的情況對被征收房屋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如果沒有經過調查,或是在征收決定已經做出,但是在簽約期限內就補償事宜沒有與被征收人達成協議的情況下,就直接將被征收房屋認定為“違建”,且不予補償,甚至是拆除,那是不合理的。此時,作為被征收人可以在律師的幫助下,以法律途徑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除此以外,還需要當事人知曉一點,若被征收房屋是因歷史遺留原因(比如1983年以前建成的房屋、1983年到1992年之間建造的房屋、1992年以后建成,因歷史原因而未登記的房屋)或是因相關部門的原因導致沒有相關辦理相關審批手續或是產權證的,那么這類房屋一般不宜認定為違法建筑,而且在拆遷時還要給予合理、公平的補償。 這在相關的裁判案例中也有明確地指出:對于因歷史原因沒有辦理房屋產權證的無證房屋,行政機關在沒有充分證據證明該無證房屋屬于違法建筑的情況下,不宜認定為違法建筑。行政機關和人民法院應當在綜合考量沒有辦理產權登記的歷史原因、土地價值、房屋來源、房屋用途和周邊類似房屋市場價格等因素后,確定公平合理的補償標準,不能以無證房屋系違法建筑為由一概不予補償。 因此,實踐中,如果相關部門依據上述規定,將所有的無證房屋認定為違法建筑不予補償,在一定程度上來說是不合法的。 總之,最后凱諾律師要提醒大家,以后無是個人建房還是單位開發建設,一定要遵循相關的法律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只有這樣,我們在遇上征地拆遷時,才不用擔心會不會拿不到補償,或是拿到極低的補償等。萬不可隨意侵占土地,在未獲得審批手續的情況下就進行建設,否則不僅違反了以下《城鄉規劃法》中的有關規定,會被處罰(比如被限期拆除、罰款、改正等),而且,還會可能會面臨著有沒有拆遷補償的煩惱。 根據《城鄉規劃法》中的規定,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建筑物、構筑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進行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由鄉、鎮人民政府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進行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建設,不得占用農用地;確需占用農用地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有關規定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后,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