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征地拆遷律師:“先拆遷、后補償”?征地拆遷程序何時變成這樣了?這幾年,土地征收、房屋拆遷過程中發生利益糾紛的情況有不少,其中就包括補償不合理、違法征收、簽完協議后未支付補償、未交付安置房等等。 所以,為了保障老百姓的合法權益不被侵害,新修訂的《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中對土地征收程序進行了修改,且其他法律法規中對征收程序也做了嚴格的規定,其目的就是為了在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時,能夠進一步地讓被征收人的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保障其居住權利不被損害。 但是,近日青海的一位當事人咨詢說,自己老家的房子在2020年的時候被納入拆遷,2021年10月份開始大范圍地拆除,其的房屋也被先后拆除,但是在拆除之前拆遷補償并沒有談好,也沒有簽訂補償協議,他本想去拆遷指揮部詢問,可是村委會卻告訴他,房屋拆除后,會找他談補償的,叫他先不要著急,回去等著? 拆除房屋后,才開始談補償,簽協議?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程序何時變成了這樣? 根據《土地管理法》中的規定,土地征收中涉及農村村民住宅的,應當要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進行,尊重老百姓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規定,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相關部門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并交房屋交由征收方。 由此可見,不論是集體土地征收還是國有土地征收,“先補償、后搬遷”是“雷打不動”的征收原則,在補償沒有真正落實之前,任何人、任何單位都不能以任何方式強制拆除被征收人房屋,或是恐嚇、威脅被征收人交出房屋、土地。 然而實踐中,有的征收方卻不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等相關的法律、法規規定,肆意妄為地在沒有與被征收人就補償事宜談妥的情況下,在未告知當事人征收事項,未公告補償安置方案的情況下,直接拆除被征收房屋,清除地上附著物等,那么面對這種情況,凱諾律師可以肯定地告訴大家,這是不合法的行為,違反了上述法律規定,侵害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 先補償、后搬遷作為征地拆遷中最重要的征收原則,不論是征收方還是村委會都不能隨意地改變,更不能只是口頭上說說,做做樣子即罷,必須要嚴格落實,與被征收人積極地協商補償,并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協議,按時支付被征收人補償款,交付安置房等。只有這樣,那么被征收人的權益才能得以保障,才能避免征遷雙方發生不愉快的事情,征收工作也才能順利地進行下去。 對此,凱諾律師要提醒大家,集體土地征收、國有土地征收中,先補償、后搬遷這是法定征收原則,不是空口而來的白話,無補償則無征收,在補償未落實的情況下,即強拆房屋實屬違法,而且沒有哪一部法律上說有先拆遷、后補償這一條規定。 所以,實踐中如果有相關人員說房屋征收是先拆遷、后補償,那必定是違法行為,是不合法的,此時被征收人就可以及時地咨詢專業律師,收集相關證據,及時地在律師的幫助下,啟動相應的法律程序,確認他們的征收行為違法,保障自己權益不被侵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