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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拆遷律師:拆遷安置協議簽訂后,遲遲沒拿到補償怎么辦?律師給你這三點建議征收房屋、土地應當遵循法律規定,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約定好的事情就一定要在期限內完成,這不僅可以保障老百姓的合法權益,實現和諧征收,還能在一定程度上提高相關部門的公信力。 然而,在實踐征收過程中,依規依法,遵時守約卻成了一種奢望。征收方在與被征收人就補償方式、具體的補償標準、安置房位置、朝向、面積、違約責任等事項簽訂書面協議后,遲遲不按約定履行其補償職責,被征收人遲遲拿不到拆遷補償款,或是住進安置房,面對這樣的情況,多數被征收人是焦頭爛額,束手無策,坐立不安。 重慶的一位當事人于近日在平臺上咨詢律師,與拆遷方簽訂補償協議已經快兩年了,協議上約定的是在半年內支付補償款,但是現在已經過去這么久了,仍然沒有收到補償款,三番五次的去詢問,可他們一直推脫,叫回家等著,補償款下來會第一時間支付,現在安置房也還沒有著落,一家人還在租賃的房屋中生活。 事實上,這樣的情況其實有很多,那么面對這種情況,作為被征收人應當要怎么辦呢?要一直焦急地等下去嗎?對此,凱諾律師提醒大家三點 一、千萬不要什么事都不做 在征收方違約不按時支付補償款,不交付安置房時,被征收人莫要一直等下去,可以先收集相關的證據材料,如果手里有拆遷協議原件的話,可以看一下協議里約定的期限是多少,若是已經過了約定的期限,那么可以先去相關部門詢問,并對詢問期間的談話進行錄音留證。 千萬不要一味地在原地等待,也不要不管不問,不要覺得自己現在有住的地方,生活也還過得去就對此事放置一旁,自己的合法權益,自己一定要積極主動地去爭取。 二、簽訂補償協議,補償安置未落實,莫搬遷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先補償、后搬遷”并非只是說簽訂了補償協議,就可以強制拆除被征收房屋了,而是在作出房屋征收決定之前,相關款項必須要真正地足額到位、落實到位,這樣不僅可以增加相關部門的公信力,使被征收人安心、放心地搬遷,也便于依法征收的順利進行。 因此,凱諾律師提醒大家,萬萬不可認為,都已經簽訂了協議,白紙黑字的都已經寫在紙上了,他們也跑不了,早一天搬,晚一天搬都一樣,沒啥區別...但事實證明,并非如此。所以,在補償款未足額到位,未真正地到自己銀行賬戶之前,即使簽訂了補償協議,也莫要搬離被征收房屋,也不要將房產證、土地使用權證等交給征收方,避免征收方日后不履行協議,導致自己無處可去。 三、及時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在簽訂補償協議后,如果征收方未如約履行協議,那么建議被征收人及時地咨詢專業律師,并在律師的幫助下向有關部門申請行政復議或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他們履行補償職責,或是要求變更補償方式。只有在法定期限內提起法律程序,那么我們才有可能爭取到自己的合法權益。 凱諾律師就代理過多起征收方不履行協議的案子,比如邢先生就遇到了這樣的情況,最終在凱諾律師的幫助下拿到了房子和拆遷補償款。 邢先生等人是濟南人,當地因規劃需要,將邢先生等人的房屋納入了征收范圍內,隨后邢先生等人為配合征收方征遷工作,便與征收方簽訂了補償協議,但是簽訂補償協議后,征收方并沒有在約定的期限內履行其法定義務。 邢先生等人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委托了凱諾律師,經過一系列的法律程序,最終在凱諾律師的幫助下,他們拿到了拆遷補償款,同時也拿到了少分的房子,而凱諾律師也收到了當事人贈送的暖心錦旗,以表感謝之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