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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土地征收律師:申請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機關以”涉密“等理由拒絕怎么辦?征地拆遷涉及國家及被征收人雙方的利益,所以,在具體實施的過程中,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結果公開的原則,盡可能地做到既不損害國家利益,也不侵害被征收人權益,依法保障被征收人在征地拆遷中的知情權,參與權等,將涉及被征收人權益的一些事項依法積極地主動公開。 然而從實踐過程中來看,不積極主動公開征地信息(比如征地批復、安置補償方案、征地公告等),侵害被征收人知情權的現象仍然普遍存在。所以,許多被征收人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為了掌握相關的征收拆遷違法點,通常會向有關部門依法申請政府信息公開,希望在獲得相關證據材料后,然后具有針對性地向法院提起訴訟。 但當被征收人郵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收之后,相關部門往往會以所申請的信息材料涉及隱私、秘密等各種理由拒絕公開,或是置之不理、超期答復、答非所問等。總之,被征收人得到的答復是形形色色,五花八門的。 吃了閉門羹后,可能會讓許多老百姓產生一種疑問:申請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機關不回復,難道是自己沒有權利向他們申請嗎? 事實上,并非如此,一些涉及自己權益的信息,老百姓是有權向他們申請政府信息公開的。 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27條規定,除行政機關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外以自己名義履行行政管理職能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部門(含本條例第十條第二款規定的派出機構、內設機構)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 從上述規定中我們可以得知,若征收方不依法主動公開涉及自己權益的征遷信息,被征收人是有權向行政機關申請政府信息公開的,如果相關部門不依法公開,或是拒絕公開,其行為就屬違法。 那么實踐中,若遇到相關部門不對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予以答復,或是答非所問時要怎么辦呢? 行政機關應主動公開的信息 首先,我們先來看一下行政機關應當主動公開的信息。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21條規定,除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的政府信息外,設區的市級、縣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還應當根據本地方的具體情況,主動公開涉及市政建設、公共服務、公益事業、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會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鄉(鎮)人民政府還應當根據本地方的具體情況,主動公開貫徹落實農業農村政策、農田水利工程建設運營、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宅基地使用情況審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籌資籌勞、社會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那也就是說,土地征收、房屋征收過程中的相關信息均在行政機關應當主動公開的范圍之內(比如征地批復、補償安置方案、評估報告、相關規劃書、計劃書等)。因此,若相關部門以各種理由不予公開,那么被征收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對于超期不予答復的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33條,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當場予以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需要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并告知申請人,延長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 據此,我們可以得知,不論所申請的信息能否公開,行政機關都是負有答復義務的。所以,如果相關部門超期不予答復,把自己晾在一邊,那么被征收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法院判決確認其不履行答復職責的行為違法。 2、對于答非所問的 一般而言,行政機關應當按照當事人所申請相關信息的要求予以答復,不能隨意地給當事人答復,更不能答非所問。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4條,行政機關應當及時、準確地公開政府信息。因此,實踐中,如果遇到行政機關以答非所問的方式來予以答復當事人,那么,當事人就可以在律師的指導下向法院提起訴訟,或是向有關部門舉報、投訴。 3、對于所申請信息不屬于公開范圍的 在申請政府信息公開的過程中,除了會遇到以上兩種情況,我們還會遇到行政機關以所申請的信息不屬于公開范圍而拒絕公開的情況。 面對這種情況,被征收人同樣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