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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拆遷律師:宅基地上房屋拆遷,同居女友可以分得補償款嗎?近年來,隨著時代的發展,有許多年輕人為了趕潮流,早早地過上了試婚模式,也就是,在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情況下,兩人便同居在一起生活,以這種方式來先了解雙方的生活習慣。那么,在同居期間,要是房屋遇上了征地拆遷,其同居女朋友(男朋友)能不能分得拆遷補償款呢?是否可以要求拆遷補償呢? 在結婚登記之前,雙方自愿同居一段時間,雖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減少離婚率,但是這種生活模式在感情較好的時候一般是不會出現什么利益糾紛的,可是一旦感情破裂,同居關系結束,財產糾紛也會隨之而來,尤其是,遇上拆遷這么大的利益的時候。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條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征收人)給予公平補償。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從此述的法律規定中我們可以得知,不論是農村宅基地拆遷還是國有土地上房屋拆遷,在房屋遇上拆遷時,是需要給予被拆遷人公平、合理的征地拆遷補償。而這里的被拆遷人指的就是房屋所有權人,土地使用權人,也就是說房產證、土地證上寫的是誰的名字,誰就可以作為補償對象,拿到拆遷補償。那么,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只是在同居時期遇上了拆遷,作為不享有產權的同居人,究竟能不能獲得拆遷補償呢? 張先生與王女士幾年前相識并相戀,兩人相識一年后開始同居生活,但是一直沒有登記結婚,同居期間,張先生曾多次為王女士購買首飾、化妝品等。在此期間,張先生名下的宅基地也遇上了拆遷,獲得拆遷利益200多萬和回遷房兩套。 2021年分手后,自行解除了同居關系,但是兩人就同居期間的財產分割問題一直沒有達成一致意見。隨后,王女士將張先生起訴至法院,請求分割張先生的拆遷利益。王女士認為,張先生的房屋拆遷是發生在二人同居期間,其所獲得的拆遷利益也應屬于雙方共有財產,應當按照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 同時,張先生提出反訴,請求王女士返還同居期間自己為其購買的化妝品等物品折價財產補償8萬元。 那么,王女士和張先生的訴求會得到法院的支持嗎?下面我們來看看法院是如何說的 針對本案,法院審理認為,雙方自相識一年后同居,未依法進行結婚登記,不符合認定為事實婚姻的條件,同居關系的雙方不享有夫妻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于拆遷利益,系針對被拆遷人張先生給予的補償,取得相關拆遷利益與其特定身份相關,所以,王女士不能分割相關拆遷利益。 另外,關于張先生的請求,法院審理認為,兩人相識相戀及同居過程中,張先生為王女士購買名牌首飾、化妝品等,屬于交往過程中常見的贈與行為,所以,張先生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最終,法院判決駁回了王女士的訴訟請求,同時也駁回了張先生的訴訟請求。 根據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婚姻司法解釋一》第五條規定,在1994年2月1日以前,未辦理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者,只要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即可認定為事實婚姻,雙方當事人的關系適用婚姻法中有關夫妻權利義務的規定。但是,1994年2月1日以后,必須要辦理婚姻登記,未辦理結婚登記的,將會被視為同居關系,不享有夫妻之間權利義務。 本案中,張先生與王女士在相戀之后同居在一起生活,但是并沒有辦理結婚登記,顯然不符合事實婚姻,法院駁回雙方訴求也是合情合理的。 反之,如果雙方在房屋拆遷之前辦理了結婚登記,那么王女士自然就可以獲得拆遷補償。征地拆遷涉及當事人的權益,當自己的權益受到威脅時,一定要及時地咨詢專業律師,及時地采取法律措施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