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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土地拆遷律師:被拆遷人有沒有選擇補償方式的權利?“律師你好,在征地拆遷中被征收人有沒有選擇補償方式的權利?補償方式我們能不能自己做主?”近日,一位海南的當事人在凱諾律所的咨詢平臺上如是說。 由于許多被征收人都是普普通通的老百姓,在征地拆遷中又處于弱勢地位,同時又對相關的法律知識也非常淺薄,所以導致許多被拆遷人在征地拆遷中有著怎樣的權利是一概不知,有的甚至是認為,征收方所說的就是法律上規定的,對侵害自己權益的行為不會去多問。 但事實上,被征收人在征地拆遷中也有著相應的權利,比如聽證權、選擇評估機構的權利、對補償安置方案提出自己意見的權利,選擇補償方式的權利等。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的規定,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并與被征收人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因舊城區改建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土地管理法》中的規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從上面的法律法規中我們可以看出,集體土地征收和國有土地征收中,被拆遷人都有選擇補償方式的權利,被拆遷人不僅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產權置換,而集體土地上房屋被征收的,被拆遷人還可以選擇宅基地建房這一種方式。 被拆遷人選擇貨幣補償的,原則上來說是不能低于被拆遷人原有的生活水平,而國有土地上的房屋,被征收房屋的價值是不能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具體的補償需要由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被征收人選擇產權置換的,即選擇安置房的,一般來說應當要按照拆一還一的原則進行,需要注意的是,這里的拆一還一并非是按房屋實際面積來進行的,而是按土地價值來算的,如果被征收的房屋在市區,而安置房在郊區,那么此時按房屋面積以拆一還一的原則進行,那對被征收人來說是較為不公平的。 不過,對于集體土地上的房屋,被征收人選擇產權置換的,需要結合實際的情況來確定,畢竟農村集體土地征地拆遷跟國有土地征收拆遷不論是所依據的法律規定,還是征收補償都有著較大的差別,不能一概而論。 但無論如何,在不違反法律法規,違背征收原則的情況下,都需要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不能讓老百姓越拆越窮,越過越苦。因此,實踐中,如果征收方在補償方案或是補償決定中只規定了一種補償方式,那么這就侵害了被拆遷人的選擇權,此時被拆遷人可以在律師的幫助下通過向有關部門申請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行政復議、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等法律程序,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不過,也要提醒廣大被征收人,如果征收方保障了被征收人選擇補償方式的權利,告知了被征收人既可以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產權調換,被征收人需要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選擇,如果沒有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選擇,也沒有答復,那么征收方作出補償決定時以某種補償方式進行補償安置,那么就不屬于侵犯被征收人補償安置方式選擇權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