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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判例:地方政府并不能代替其所屬部門對該部門職權范圍內事項直接作出行政決定或命令【裁判要旨】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此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此處的法定職責,應指行政機關依據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等規定,具有針對行政管理相對人的申請直接進行處理、直接解決其訴求的職責。政府雖有依據《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規定的職權,但此類職權是賦予包括所屬職能部門在內的整個政府體系,主要通過所屬工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予以實現。作為地方一級人民政府,并不能代替其所屬工作部門對該部門職權范圍內事項直接作出行政決定或命令。當事人以其祖墳被挖為由,要求地方政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對此,審理法院對其進行了釋明,即如果屬于征地糾紛,應當由國土行政部門負責處理;如果屬于治安案件或刑事案件,應當由公安機關管轄;如果屬于民事侵權,則應當通過自行協商或者提起民事訴訟予以解決。但這些職權都不是地方政府應當具體、直接行使的職權,當事人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的途徑尋求救濟。因地方政府沒有相應的法定職責,當事人向地方政府提出處理申請,地方政府依照信訪程序對其作出處理并無不當,并非不履行法定職責。 【裁判文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書 (2018)最高法行申4077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宋保龍。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長治縣人民政府。住所地山西省長治縣迎賓西街295號。 法定代表人王現敏,該縣人民政府縣長。 再審申請人宋保龍因訴被申請人長治縣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職責一案,不服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2017)晉行終781號行政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由審判員張志剛、審判員仝蕾、審判員劉京川參加的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宋保龍向本院申請再審,請求撤銷二審行政判決,被申請人承擔再審申請人一切費用。其申請再審的事實和理由如下:(一)一、二審判決認定的事實,主要證據不足,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二)長治縣人民政府的企業長治縣銀河灣農業專業合作社,占用兩鄉鎮六村農民耕地1720余畝建設薰衣草莊園。長治縣人民政府支持銀河灣農業專業合作社的行為違法。故意挖掉再審申請人的祖墳,對死者尸骨不尊重行為,原審不予追責,導致地方政府有恃無恐,使再審申請人的財產權處于無保障的狀態中。請最高人民法院支持再審申請人的請求。 本院經審查認為,本案系要求行政機關履責之訴,而履責之訴的前提是被訴行政機關具有訴求的法定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此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此處的法定職責,應指行政機關依據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等規定,具有針對行政管理相對人的申請直接進行處理、直接解決其訴求的職責。被申請人雖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規定的職權,但此類職權是賦予包括所屬職能部門在內的整個政府體系,主要通過所屬工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予以實現。作為地方一級人民政府,并不能代替其所屬工作部門對該部門職權范圍內事項直接作出行政決定或命令。本案中,宋保龍的具體訴求是認為其祖墳被挖,要求長治縣人民政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對此原審法院進行了釋明,即如果屬于征地糾紛,應當由國土行政部門負責處理;如果屬于治安案件或刑事案件,應當由公安機關管轄;如果屬于民事侵權,則應當通過自行協商或者提起民事訴訟予以解決。但這些職權都不是被申請人長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具體、直接行使的職權,再審申請人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的途徑尋求救濟。因被申請人長治縣人民政府沒有相應的法定職責,宋保龍向被申請人提出申請處理,被申請人依照信訪程序對其作出處理并無不當,并非不履行法定職責。故再審申請人的申請再審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審判決駁回訴訟請求,二審維持原判,均無不當。 綜上,宋保龍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二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宋保龍的再審申請。 審判長 張志剛 審判員 仝 蕾 審判員 劉京川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蘇志權 書記員 袁正明 來源:行政法實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