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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合法建筑被強制拆除,首先應推定為行政強制行為集體土地征收或是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拆遷中,強拆行為時有發生,但是有的強拆行為卻往往發生在被征收人不知道的情況下。換句話說,就是強拆行為是發生在半夜或是被征收人不在家的時候,導致被征收人根本不知道強拆房屋的人是誰。 近日 ,湖北的一位當事人就遇到了這樣的問題,李先生房屋因當地規劃被征收,但是因補償不合理,遲遲沒有與征收方簽訂補償協議,后來征收方為了盡快拿到土地,完成征遷工作,便趁自己上班期間強制拆除了房屋,屋內的物品毀于一旦。因自己在上班,沒在現場,所以不知道究竟是誰給拆除的,自己手上也沒有強有力的證據,現在不知道要告誰.... 那么問題來了,房屋在半夜或是被不明身份的人給強制拆除后,我們應當如何確定被告來維護自己的權益呢? 首先我們來看看,集體土地征收和國有土地征收主體都是誰。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四條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土地管理法》中規定,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從上述的規定中我們可以了解到,《土地管理法》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僅規定政府及其職能部門具有征收房屋、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及強制拆除合法建筑的職權,民事主體或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并無實施強制拆除的權力。 因此,房屋被強制拆除后,如果相關部門不能舉證證明系其他主體違法實施的強制拆除,那么將可能會被推定為實施強制拆除的主體,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而且,最高人民法院曾在相關的裁判案例中就明確指出,不論是農村集體土地還是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強制搬遷、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以及隨后的土地出讓金收取等,均為政府及其職能部門的法定職權。 在合法建筑被強拆前,被征收人若沒有收到任何的書面征收決定、限期拆除決定、補償決定等行政法律文書,房屋被違法強拆后也沒有任何主體主動承擔強制拆除責任的話,那么,對合法建筑的拆除首先應推定為行政強制行為,除非有證據推翻,否則就需要賠償因強拆給被征收人造成的一切損失。 而對于違法建筑被強拆后的主體確定,我們可以從《關于正確確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訴訟被告資格若干問題的規定》中找到答案。 根據該《規定》第二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城鄉規劃法的規定,責成有關職能部門對違法建筑實施強制拆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強制拆除行為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以作出強制拆除決定的行政機關為被告;沒有強制拆除決定書的,以具體實施強制拆除行為的職能部門為被告。 根據《城鄉規劃法》、《土地管理法》等相關的法律、法規,違法建筑一般只有鄉鎮政府、街道辦或是城管執法部門、城鄉規劃部門有權查處或是拆除。 那么就是說,在有強制拆除決定書的情況下,若該強制拆除決定書是城管執法部門作出的,那么當事人就可以以城管執法部門為被告提起訴訟,如果是鄉鎮政府作出的,那么就需要以鄉鎮政府為被告提起訴訟,反之,若以縣政府為被告提起訴訟,則是不可以的。 不過,實踐中還會出現這樣一種情況,就是相關部門自認強制拆除行為,而且有的村委會也會這么做,但是自認強拆行為也需要證據的支持,不宜直接采信。 遇到這種情況時,被征收人可以在專業律師的指導下,通過申請政府信息公開等途徑收集相關的證據材料,讓真正的幕后主使者浮出水面,為以后主張行政賠償奠定基礎。 凱諾律師最后提醒大家,房屋被強制拆除后,被征收人一定要及時地咨詢專業律師,及時地對房屋現狀進行拍照、錄像,保存好報警電話、錄音等,然后通過強有力的證據,在專業律師的指導下,提起相應的法律程序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千萬不要因為不知道是誰給拆除的,就放棄唯一保障自己權益的機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