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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強制拆除糾紛律師:違法拆除房屋后,賠償標準如何確定?房屋拆遷過程中,非法強拆合法房屋,相關部門需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因此,被征收房屋被強拆后,老百姓可通過訴訟程序要求相關部門賠償因強拆給自己造成的損失。當然了,在要求賠償之前,需要先向法院提起確認強拆行為違法之訴,在確認強拆行為違法后,那么我們被征收人就可以向賠償機關申請賠償。 一般情況下,多數賠償機關會做出不予賠償的決定,比如凱諾律師代理的賠償案件中就有這樣的情況。 黃先生是寶雞市人,其在當地有一套房屋、一個地上車庫和一間地下儲藏室,后來該房屋被相關部門征收。2012年3月,拆遷改造指揮部分別制定了《xx市綜合體拆遷改造項目居民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辦法》等文件。 但在補償階段,黃先生認為補償標準不合理,于是便沒有與征收方簽訂補償協議。2017年,相關部門拆除了黃先生的房屋。黃先生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委托了凱諾律師,凱諾律師介入案件后,第一時間趕往黃先生所在地走訪、調查,并對證據材料分析后,指導黃先生向法院提起了確認強拆行為違法的訴訟請求。 在確認強拆行為違法后,黃先生依據有效的判決書向賠償機關遞交了賠償申請書,但是相關部門卻以賠償義務機關已作出房屋征收補償決定為由作出不予賠償決定。隨后,黃先生在凱諾律師的指導下又提起了行政賠償訴訟。 據此,我們可以得知,當賠償機關不予賠償時,我們被征收人可以在律師的幫助下向法院提起行政賠償的訴訟請求。那么,在法院受理后,又怎樣確定賠償范圍呢? 關于賠償范圍的認定,一般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六條第八款之規定,按照直接損失給予賠償。那么,哪些損失屬于直接損失呢? 在相關的裁判案例中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六條中的“直接損失”不僅包括既得財產利益的損失,還應包括雖非既得但必然可得的財產利益損失,比如產權調換安置房、臨時安置費、過渡費、搬家費、獎勵費以及對動產造成的直接損失等。 而這些補償款項,如果沒有相關部門違法行政強拆的介入,那么當事人必定也可以通過拆遷補償程序,獲得法定標準范圍內的相應補償。 我們回到上述案例,本案中,雖然黃先生并不符合補償安置辦法給予搬遷獎勵的條件,但是為體現對違法拆除行為的懲戒,可以酌定給予相應的獎勵。 對于臨時安置補助費,可按黃先生住宅面積來計算臨時安置費用。對臨時安置費計算節點可確定為從黃先生房屋開始被斷水斷電而無法居住搬出至判決之月。 而對于地上車庫和地下儲藏室,雖然沒有辦理變更登記,但是經過了賣方的認可,因此黃先生同樣也享有該項賠償的權利。 最終,法院撤銷了賠償機關作出的不予賠償的決定,判決相關部門在判決生效的三十日內對黃先生賠償xx萬元。 一般而言,給予被征收人的賠償應當秉持“保障被征收人居住條件有改善、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賠償數額不低于補償安置方案中可以獲得的全部征收補償權益”的原則,這也是為了體現對被侵權人的關愛和體恤,最大限度地發揮國家賠償制度在維護和救濟因受到公權力不法侵害的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方面的功能與作用。 總之,凱諾律師要說的是,在房屋拆遷過程中,如果遇到相關部門違法強拆,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行為,一定要及時地咨詢專業律師,不要盲目地采取措施,這也是我們一直在強調的,而對于一些需要通過訴訟程序來解決的問題,需要積極地配合律師,在律師的幫助下,以正確、合理、合法的方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