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機關未告知被拆遷人救濟期限時,復議和訴訟的期限應如何計算?在房屋拆遷、土地征收中,被征收人是享有知情權、參與權、選擇權、救濟權等權利的。比如,被征收人有權知道征收目的,征收時間、征收范圍、征收補償標準等征遷信息,有權對補償安置方案提出自己的意見,有權選擇補償方式、評估機構等,遇到違法征地、違法強拆,或對補償標準不滿意時,有權向相關部門申請行政復議或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等。 當然了,被征收人也有權知道申請行政復議或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期限。一般情況下,向被征收人告知復議期限和起訴期限是相關部門的法定職責。也就是說,相關部門在作出行政行為時,應當要及時地告知對當事人來說是極為重要的維護切身利益的時間。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可能產生不利影響的,應當告知其申請行政復議的權利、行政復議機關和行政復議申請期限。 但是實踐中,卻有相關部門對被征收人作出補償決定或是限期拆除決定、強制執行決定書等文件時,并不會在文件中明確相關救濟期限,導致有的被征收人錯過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機會。那么,如果相關部門未告知被征收人申請行政復議或是提起行政訴訟期限的話,那么,當事人要想通過法律途徑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時,該救濟期限應當要如何確定呢? 提起行政訴訟的期限 一般情況下,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期限是六個月。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也就是說,如果相關部門在作出補償決定或是限期拆除決定時,以書面的形式告知了當事人向法院起訴的期限,那么當事人就需要在收到該文件之日起的六個月內向法院盡快提起訴訟。一旦錯過這個期限,那么就會對我們產生不利的影響。 但要是相關部門在作出行政行為時并沒有告知當事人提起行政訴訟的期限,那么這個起訴期限應當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比如說當事人是半年后才知道的,那么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期限應當就從這個時候開始計算。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行政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對于已經申請了行政復議,但是復議決定中沒有告知當事人向法院提起訴訟的起訴期限的,也可以適用于上述規定。 《行政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復議決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起訴期限的,適用前款規定。 申請行政復議的期限 對于申請行政復議的期限,一般情況下,如果相關部門告知了當事人申請行政復議的期限,那么,當事人就需要在60天內向相關部門及時提出申請,否則就錯過了復議的機會。根據《行政復議法》第九條規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 可要是沒有告知當事人申請復議的期限,那么這個期限又該如何計算呢?是否可以參照行政訴訟法中的規定來保障被征收人權益呢? 參照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行申1828號行政裁定書的裁判主旨,行政行為未告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申請行政復議權利和期限的,應堅持有利于保護行政復議申請權的原則,可參照行政訴訟法及司法解釋有關起訴期限的規定確定行政復議的申請期限。 行政復議申請期限的確定,除需要堅持有利于保護行政復議申請權的原則外,還需要充分考量行政行為的穩定性,避免過長的申請期限對行政管理秩序可能造成的影響。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總之,凱諾律師最后要說的是,在遇到征地拆遷問題時,不論你是否知道相關期限,都要及時地咨詢專業律師,然后在專業律師的幫助下,將損失降到最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