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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辦理登記手續,在租賃土地建設養殖場的被強拆,應如何賠償?賠償標準是什么?在房屋拆遷中,強拆房屋的現象并不見。但在一般情況下,違法強制拆除合法建筑,在確認強拆行為違法后,需要按照國家賠償法中的“直接損失”給予被征收人賠償,也就是說,相關部門必須要承擔賠償責任,且賠償不得低于被征收人可以通過征收獲得的補償。那么,對于在租賃土地上建設的未登記的房屋應當要如何賠償呢? 張女士、范先生通過租賃集體土地建設了養殖場,當時雙方并沒有簽訂租賃合同。但租金一直交至于2005年。2013年,當地相關部門因建設需要將張女士、范先生的養殖場納入征收范圍。由于對補償標準有異議,所以雙方并沒有簽訂補償協議,同年6月,養殖場被強制拆除。 隨后,張女士、范先生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經過審理,法院判決確認相關部門強制拆除養殖場的行為違法,并判決相關部門賠償張女士、范先生損失xx萬元及相應的利息損失。 原審法院判決后,張女士、范先生不服提出了上訴。 針對本案,二審法院認為,我國國家賠償法確立了“填平補齊”的賠償原則,而非懲罰性的賠償標準,即當事人所取得的賠償數額以受到的損失為限。對于本案,無論當事人是通過征收補償程序獲得補償,還是因為涉案房屋及相關附屬設施被違法強制拆除而取得行政賠償,其就涉案房屋所能得到的補償權益或者賠償權益均以該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的價值為限,并確保被拆除人因違法強制拆除行為造成損失獲得的行政賠償,不低于行政機關合法征收拆除給予權利人的行政補償。 但是本案中,當事人通過租賃方式取得土地的使用權,建設了養殖場,但是并不具有相應土地及地上房屋的合法登記手續。當事人取得本案訴訟主體資格的原因僅僅是因為在該租賃土地上建設有養殖場而對該地上附著物享有事實上的所有權。 也就是說,當事人作為該地上附著物的所權人,對案涉土地的價值并不享有權益,因此,當事人獲得的主要賠償也僅僅只是該地上附著物的相應價值。 原審法院以該房屋作為持有兩證或有合法批準手續的房屋為前提,參照補償文件規定的標準,按相對應的上限標準計算賠償金額,已經充分保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而對于當事人主張的臨時安置費,可以參照有關規定標準賠償其相應的臨時安置補助費及搬遷費。對于停產停業損失費,因當事人未提供營業執照、稅務登記手續及養殖場實際產生經營及相應收益情況的證據,法院不予支持。 最終,二審法院在原審判決的基礎上,按照涉案項目的補償標準,支持了當事人上訴請求中的臨時安置補助費及搬遷費,并將一審判決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調整為貸款利息,進一步完善了對當事人合法權益的保護。 凱諾律師最后要說的是,不論是合法建筑還是違法建筑,在被違法強制拆除后,都需要及時地收集相關的證據材料,比如營業執照、納稅登記表,違法強拆前后的照片、錄像、錄音等,同時也要第一時間咨詢專業律師,盡量在專業律師的指導下通過法律途徑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另外還需要額外提醒大家,房屋建設一定要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辦理審批手續,不可擅自占用土地,直接在土地上進行非農建設,避免以后遇上拆遷被相關部門認定為違法建筑且強拆,或是不予補償、少補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