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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拆違專業律師:不是違建卻被當成違建給拆除?這四種房屋不應成為盡快拆遷的理由土地征收、房屋拆遷過程中,很多被征收人可能都會遇到這樣一種情況,就是住了幾十年的房屋,在拆遷之后,突然就被認定為違法建筑,還被要求限期拆除,尤其是在農村,讓許多被征地農民欲哭無淚。 不過,需要廣大被征收人知曉的是,是不是“違法建筑”需要按照嚴格的法律規定進行認定的,不能為了降低補償或是給予少補償就口頭將被征收人的房屋直接認定為“違法建筑”,這于情于法都說不過去,不僅如此,而且還會讓相關部門在一定程度上失去公信力,讓雙方矛盾再度升級。 然而實踐過程中,擺在眼前的法律規定卻被當成了白紙,相關部門經常僅憑一張嘴、一張限期拆除通知書就把被征收人房屋以違建為由給強制拆除。事實上,不是所有未登記的房屋都是違法建筑給拆除,或者說是以違法建筑為由,給予極少的補償或不予補償。以下四類房屋就需要按照合法建筑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 一、因歷史遺留問題造成的無證房屋 根據《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規定,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建筑物、構筑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四十一條規定,在鄉、村莊規劃區內進行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由鄉、鎮人民政府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雖然說法律上明確規定,在建設之前需要辦理相關審批手續,但是對于因歷史遺留問題造成無證房屋,則應當要按照合法建筑予以補償。實踐中,有許多老舊房屋都是很早之前就建好的,有的是七十年代,有的則是五、六十年代建成的,甚至是更早。所以,這類未登記的房屋不應成為征收方盡快拆遷的理由。 要知道,《城鄉規劃法》是在2008年才施行的,而土地管理法也是在1986、1987年才正式施行的,所以,我們不能用現在的法律來處罰老早之前就建設好的房屋,那樣顯然對當事人而言是非常不公平的。 因此,實踐中如果有拆遷方將這類房屋以違法建筑為由強制拆除且不予補償或是少補償,那絕對是不合理,侵害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此時,被征收人可以及時地向有關部門反映,或是直接采取法律措施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二、因繼承形成一戶多宅的 另外,實踐中還會存在這樣一種情況,就是當事人本身有一處合法宅基地并建有房屋,后來因繼承又有了一處,然后多出來的被認定為違法建筑。那么因繼承原因形成一戶多宅的,在拆遷時就應被認定為違法建筑而不予補償嗎?事實上,因繼承原因導致一戶多宅的,按理說應當要依法給予相應的拆遷補償。 雖然說,宅基地不能繼承,但是宅基地上的房屋作為農民的私有財產則是可以繼承的。也就是說,按照“地隨房走”的原則,當我們繼承房屋時,那么我們同時也就取得了宅基地的使用權。因此,在拆遷時也需要給予合理的補償。 實踐中,如果相關部門以違反了土地管理法中“一戶一宅”的規定為由,不予補償,那么這是不合理的,此時,被征收人可以及時地收集相關的證據,并在律師的指導下向法院提起訴訟,依法主張自己相應的權益。 三、具有一定信賴利益的無證房 如果房屋原為招商引資項目,沒有相關產權手續,但當事人對于該房屋仍具有一定信賴利益,行政機關應對當事人予以適當補償。 四、用于安置被拆遷人的無證房 想必大家都知道,拆遷安置房可能很難辦下來產權證,因此,如果這類房屋被二次拆遷的話,那么風險就不應當要由被拆遷人來承擔。 不過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如果是近幾年才建的,而且還是建在了耕地上,甚至是永久基本農田上,那么其結果就只有一個就是被拆,除非你在建設之前獲得了相關部門的同意,拿到了審批手續,否則必定會被認定為違法建筑。 總之,凱諾律師要說的是,并不是所有的未登記的房屋都是違法建筑,相關部門在認定之前一定要拿捏好尺度,不能擅自擴大違法建筑的范圍。另外,也需要提醒大家,未經認定程序,僅以口頭形式告知房屋是違建一定是不合法的行為,此時被征收人就需要做好收集證據的工作,在必要時可以通過法律途徑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