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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屋拆遷律師:簽了協議沒搬遷,房屋被強拆了,拆除行為合法嗎?在征地拆遷中,有的被征收人可能會遇到這樣的一種情況,就是都已經與征收方簽訂了補償協議,但是在簽訂補償協議之后呢,他們馬上將自己的房屋給拆除了,屋里的東西毀于一旦,此時,補償還沒有真正地到賬,臨時住的地方也沒有找好,他們也沒有提供周轉用房... 一般而言,簽訂補償協議其實就是征收前的最后一道程序了,協議一旦簽訂,剩下的工作就跟被拆遷人沒有多大的關系了。可是有的被拆遷人在簽訂補償協議之后就又覺得補償不合理,于是便沒有及時地搬遷出房屋,但征收方這邊又為了盡快征收,在手握已經簽訂補償協議的情況下,將被拆遷人的房屋會直接給拆除。 那么,在已經簽訂補償協議的情況下,房屋被強制拆除,被拆遷人是否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呢? 其實,這個問題我們之前是有講過的,但近日又有當事人來咨詢,所以今天,我們再來重新回顧一下 不能僅憑已簽訂的協議就強制拆除房屋 首先,我們可以肯定的是,相關部門是無權拆除被征收人的房屋的。而且,其也不能僅憑一張已簽訂的補償安置協議就強制拆除被征收人房屋。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及《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相關部門只能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并非自己就可以強拆的。 另外,我們再來看看《關于審理行政協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中的第二十四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未按照行政協議約定履行義務,經催告后不履行,行政機關可以作出要求其履行協議的書面決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收到書面決定后在法定期限內未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且仍不履行,協議內容具有可執行性的,行政機關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行政機關對行政協議享有監督協議履行的職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未按照約定履行義務,經催告后不履行,行政機關可以依法作出處理決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收到該處理決定后在法定期限內未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且仍不履行,協議內容具有可執行性的,行政機關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上述的規定已經說得很明確了,相關大家也都能明白,當簽訂補償協議后,如果被拆遷人以補償不合理等理由拒不搬遷時,那么相關部門是可以向被拆遷人做出書面文件的,如果當事人在收到書面文件后,既沒有履行協議義務,也沒有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提起訴訟的話,那么相關部門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而非擅自將被拆遷人房屋給直接拆除。 簡單來說,就是在未經過法院允許的情況下,強制拆除被征收人房屋可以說是不合法的。 因為我國法律上明確規定了,房屋征收拆遷,應當要先補償、后搬遷,需要提醒大家的是,這里的先補償、后搬遷,一般并非指的是在簽訂補償協議后就可以強拆了,而是在補償真正落實到位的情況下,如果被拆遷人已經拿到了補償,房屋內也已經沒有物品了,那么此時強拆行為可能不會對被拆遷人造成不利影響,倘若補償未真正落實到位,只是簽訂了補償協議,那么其拆除行為也可能是不合法的。 所以呢,當房屋被強拆之后,被征收人可以向法院先提起行政訴訟,當然法院給立不立案,這就要我們被拆遷人提供相應的證據了,只要有證據能證明,我們的合法利益確實是受到了影響,那么就法院一般就會給立案的,一旦沒有證據證明我們與強拆行為有利害關系,那么我們即使有理,可能法院這一關也過不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于簽訂征收補償協議后被征收人與強制拆除房屋行為是否具有利害關系等問題征求意見的復函中的回復: 依照原《物權法》第28條的規定,征收決定生效時被征收房屋發生物權變動。但依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27條第1款的規定,應當補償安置在先、被征收人搬遷在后。對房屋強制拆除行為提出起訴的,起訴人提供證據初步證明合法權益遭受不利影響,應當先認定其與被訴行政行為具有利害關系,依法予以立案。 立案之后,應當結合被征收人是否仍在房屋內居住生活、被征收人是否騰空交付房屋、房屋內是否存有物品等因素,實體審查被訴行政行為是否實際影響原告的實體利益、被訴行政行為作出時是否應考慮原告的合法權益等情況,對其與被訴行政行為是否具有利害關系作出綜合認定。 所以,還是要提醒大家,無論房屋有沒有被違法拆除,無論補償合不合理,只要遇上拆遷我們就需要做好收集證據的準備工作,不怕一萬就怕萬一嘛。 總之,凱諾律師要提醒大家,簽了補償協議并不代表此后的征收行為就與被拆遷人沒有關系了,若強拆行為對被拆遷人合法權益產生了實際影響,那被拆遷人仍然是可以向有關部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仍然有權維護自己的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