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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農村房屋拆遷律師:離婚婦女有權獲得土地補償款嗎?土地征收過程中,給予被征收人的補償有土地的補償、地上附著物、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助費及農村村民住宅費等。其中,土地的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是按征地區片綜合地價來確定的,但是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中的規定,征收土地給予被征收人的補償應當公平、合理,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也就是說,土地征收必須要保障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不能讓被征地人越拆越窮,至少要保障其原有的生活水平不變,這是征收底線,不能違背。 可是,對于上述內容中提到的土地征收補償款,很多人則理所應當地認為,離婚婦女、外嫁女無權獲得,那么這種說法是否合理呢?在土地征收中,離婚婦女果真沒有安置補償費用嗎? 2000年,張某與李某結婚,后張某在婆家分得土地。2010年,張某與李某因性格不合離婚,戶口未遷出,一直為xx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其也未在其他地方分配土地。土地被征后,村委會一直都在為張某發放土地補償款,但是在村委換屆后,村委會便拒不為張某發放土地補償款。 雖然經過協調,為張某又發放了幾年,但是在2019年后,村委會又再一次拒絕對張某發放土地補償款。張某認為,村委會的行為嚴重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權益。 隨后,張某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經過審理,法院判決村委會支付張某2019年、2020年度土地補償款共計xx萬元。法院判決后,村委會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了上訴。 二審法院審理認為,2000年張某與李某結婚將戶口遷入并分得土地,取得了xx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雖然張某與李某離婚后各自再婚,但是張某的戶口并未遷出,一直在xx村。而且,張某自其所分土地被占用后已經連續數年分得土地補償款,就算張某離婚后在該村無房屋,也沒有在xx村生活,也不能因此而失去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條:承包期內,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婦女離婚或者喪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護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等為由,侵害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各項權益”。雖然村民會議決議是xx村村民自治的表現,但其決議不可違反法律規定否認張某的集體組織成員資格。 最終,法院依法駁回了村委會的上訴。 想必大家都知道,要想獲得征地補償費就必須要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但是對于認定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標準,目前并沒有一個明確的界定。 不過,一般情況下都是以是否具有依法登記的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常住戶口為基本原則,同時結合當事人是否在當地擁有承包地,是否在當地形成較為固定的生產、生活、是否依賴于農村集體土地作為生活保障等為認定條件。 就本案而言,雖然張某離婚后改嫁了,但是其的戶口在遷入之后就一直未遷出。另外,盡管張某離婚后在該村沒有住宅,也沒有在該村繼續生活,但這只是居住形式而已。再者因其戶口從未遷出該村,且承包地被占用后便開始從村委會領取土地補償款,因此張某仍然屬于該村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不能因其離婚改嫁就剝奪其在該村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對此,凱諾律師要提醒大家,在征地補償費的分配問題上,婦女與男子享有平等的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等為由,剝奪、侵害其依法應當享有的土地補償權益。因此,在土地征收過程中,如果村委會以離婚等為由侵害婦女相關的合法權益,那么村民要及時地咨詢專業律師,在專業律師的幫助下,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