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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屋拆遷律師:侵害被征收人選擇評估機構的權利,該評估報告還能否作為補償依據?由于征地拆遷程序比較復雜、工期比較長,所以很多時候,征收方為了能在規劃的時間內完成征遷工作,便往往在具體征收過程中不注重法律賦予老百姓的一些權利,不尊重老百姓的一些意見,一些涉及老百姓權益的事項直接由他們自己單方面選定。 事實上,我們老百姓在遇上征地拆遷時,是有選擇權、聽證權、復議權、訴訟權、知情權、復核鑒定權等,法律上也有明確規定,但征收方這一系列違反法律法規的操作,便讓許多被征收人利益有所損失,并且自然也就導致最終的結果有失公平。 那么,征收方違反法律規定,擅自選定評估機構,侵害老百姓選擇權時,評估機構所作出的評估報告能否作為對被征收人進行補償的依據呢? 首先我們可以肯定的是,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最終是由評估機構評估來確定的。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其次,我們再來看看《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第四條規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在規定時間內協商選定;在規定時間內協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門通過組織被征收人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投票決定,或者采取搖號、抽簽等隨機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從上述的法律規定中我們可以看到,在房屋被征收過程中,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應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來確定,而評估機構則是由被征收人協商選定,如果被征收人在規定的時間內沒有選定評估機構,那么也應當通過搖號、抽簽等方式確定,而非征收方直接決定。 可實踐中,卻往往有征收方在不顧及被征收人的情況下就直接決定了,很明顯征收方的行為違反了上述規定,侵害了被征收人選擇評估機構的權利,這是不合法的。 即使相關部門依據該評估報告對被征收人予以補償,那么只要被征收人能夠及時地提起訴訟,那么法院十有八九會支持被征收人。我們以凱諾律師辦理過的案件為例 馮某是廣東省人,在該地擁有一套合法房屋,后來被劃入征收范圍,但因補償太低,便沒有與拆遷方簽訂補償協議,可是拆遷方為了盡快完成征遷工作,便采取了一系列逼遷手段,隨后馮某委托了凱諾律師。2018年10月,拆遷方對馮某作出補償決定,但該補償決定中的評估價格遠遠低于被征收房屋周邊的市場價格。 凱諾律師就本案重新進行了分析,并發現,此次征收過程中,整個評估過程被拆遷人都沒有參與,甚至被拆遷人都不知道評估程序是如何開展的,這也說明,評估機構的選定是拆遷方直接決定的,并沒有通過被拆遷人同意,侵害了被拆遷人選擇評估機構的權利,再者征補條例明確規定,被拆遷人有選擇貨幣補償或產權置換的權利,可是補償決定中僅僅只賦予了被拆遷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機會,剝奪了被拆遷選擇產權置換權利。 對案件進行分析討論后,凱諾律師指導馮女士向法院提起了訴訟,最終,法院依法撤銷了相關部門作出的補償決定,保障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 從上述的案例中我們可以更直觀地看到,在侵害被征收人選擇評估機構等權利的基礎上,相關部門再依據評估機構所作出的評估報告對被征收人進行補償或是作出補償決定,那么補償自然是不合理,或是不合法的,而且依據這樣的評估報告作出征收補償決定也不足以讓被拆遷人信服。 總之,凱諾律師要說的是,房屋評估是有評估程序的,相關部門違反評估程序而作出的評估報告在一定程度上來說是不能作為對被拆遷人進行補償的依據,否則被拆遷人的權益自然就會被侵害。實踐中,如果大家遇到,作為被拆遷人一定要及時地咨詢專業律師,并在專業律師的幫助下,通過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等法律程序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