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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農村征收補償政策對老人安置,卻要補5萬差價?這種情況有不少近日,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布了十起典型案件,這些案件中不乏因“強拆”引起的行政賠償案,房屋征收、土地征收過程中的行政補償案,以及因違法占地引起的相關部門不履行法定履職案等。不過,這些案件中,有一起案例引起了小編的注意,我們一起來看一下 朱某某居住的房屋后面長著一棵已經有八百余年的古銀杏樹,隨著古樹根枝的不斷生長,朱某某所住房屋也受到了巨大的影響,經過鑒定,朱某某的房屋被鑒定為無法滿足居住需要的危險房屋,也就是隨時可能會倒塌,隨時可能會對居住人生命造成威脅的“危房”。 房屋被鑒定為“危房”后,朱某某以信訪的方式向有關部門反映了此情況,希望有關部門能為其置換房屋或是修繕。針對朱某某遇到的問題,相關部門決定按農村征收補償安置政策對朱某某進行安置。但是因面積等因素,相關部門認為需要補足5萬元差價,才可以進行安置。 然而現實問題是,朱某某已是一位年逾古稀的老人,根本無力支付這5萬塊錢。因朱某某沒有支付差價,朱某某的安置問題便也就一直沒有得到解決。無奈之下,朱某某向法院提起了訴訟,希望法院為自己主持公道,結果法院沒有支持其的訴求,隨后其又提起了上訴。 本案不同于搬遷領域的安置補償糾紛。老人居住的房屋因八百余年的古樹被鑒定為危房,老人長期生活在危險環境中,所以,解決老人的安置問題是勢在必行,但考慮到實際的情況,即使法院做出履職判決,朱某某的訴求可能也難以盡快實現,因此,法院向當地的有關部門發出了司法建議,盡快為朱某某進行安置,后來,有關部門按照法院的建議,免除了朱某某5萬的差價,朱某某也申請了撤訴。 當公民個人合法權益因維護公共利益而受到不利影響,甚至因公共利益而導致人身、財產安全受到侵襲時,人民政府應堅持人民至上,厚植為民情懷,及時消除風險隱患,不能以法律、政策無明文規定而讓維護公益者受損,基層政府要創新基層社會治理,解決群眾“急難愁盼”的問題,以務實舉措提升人民群眾的獲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但其實,房屋征收過程中,也會出現倒貼錢才能進行安置的情況。原則上來說,給予被征收人的補償應當不能低于被征收人原有的生活水平,選擇產權置換的也應當要以拆一還一的原則進行,但有的拆遷方給予被拆遷人的補償僅僅只是一套可能連產權證都辦不下來的安置房,但是想要拿到該安置房還得額外支付幾萬元的房屋價值差價才能真正地擁有這套安置房。 不過,這里需要指出的是,拆遷方當然還是給了一大部分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并不是說啥也沒有給,只不過,問題只在于拆遷方給的補償是不是合理,是不是公平而已,并不存在不給補償這種情況(拆遷方不履行補償職責,被拆遷人沒有拿到補償這就是另一回事了),這里大家千萬不要誤解了。 一般來說,房屋、土地被征收,拆遷方為被拆遷人提供安置房是天經地義的事,拆了一平就得補上一平,不能說拆了100平方米,卻只給補償80平方米,這無論是在法律層面還是道德層面都是說不過去的,更不能讓老百姓去貼錢拿補償。 雖然《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21條中規定,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并與被征收人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但上述法律法規中規定的這種情況一般只出現于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價值確確實實是高于被征收房屋價值,比如被征收房屋是在偏遠一點的地區,但是安置房位置相對于靠近城區的位置,那么這樣一來,被征收人可能就需要支付差價給拆遷方了。 反之,如果安置房的位置較遠,而被征收房屋位置靠近市中心,當被拆遷人選擇產權置換時,那么拆遷方還要求被拆遷人支付差價,那明顯就是不合理的。而且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被征收房屋市場價一平米一萬,但安置房位置較偏遠,周邊房價也沒有被征收房屋周邊房價高,即使安置房面積與被征收房屋面積相同,拆遷方也仍需要支付額外的補償款,來補齊因征收給被征收人造成的損失。 一般情況下,產權置換并非是以房屋面積來算的,而是以房屋所占土地價值來算的,這點需要大家注意一下。對此,凱諾律師提醒大家,實踐中,如果拆遷方以各種理由,讓被征收人倒貼錢才能拿到安置房,那么建議被拆遷人及時地咨詢專業律師,并通過法律途徑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