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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企業拆遷律師:違法行政造成“停產停業損失”賠償的范圍有哪些?征地拆遷過程中,被征收的房屋不僅僅只有普通住宅,還會涉及中、小型企業或是大型企業、工廠、養殖場、臨街商鋪等,這些具有收益的房屋被征收,一旦前期就補償事宜協商無果,就有可能會因為相關部門的違法行政給企業造成一定的損失,也就必然會產生巨大的利益糾紛。 一般來講,在合法征收的前提下,被征收人是可以通過征收程序獲得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以及相應的拆遷獎勵費、搬遷費等。被征收人最終究竟能獲得多少補償,則需要由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但實踐過程中,有的拆遷方為了盡早地完成搬遷,便會在沒有與被拆遷人簽訂補償協議,對被拆遷人未作出補償決定,且也沒有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情況下拆除房屋。可相關部門這一系列的操作,對被拆遷人來說無疑是不利的,而且其也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那么,相關部門違法行政給被拆遷人造成的損失應有哪些呢? 根據《國家賠償法》中的規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權造成損害的,按照直接損失給予賠償。這里的“直接損失”不僅僅包括因違法強拆造成的房屋價值的損失,還包括被征收人所享有的全部征收補償利益,即臨時安置補助費、停產停業損失費、搬遷費、裝修費等。 需要注意的是,停產停業的賠償,前提是必須要有交易,生產、產生等環節才能有因違法行政導致停產停業損失的賠償。當然了,不是說只要是企業、加工廠、商鋪等就能獲得停產停業損失費的,一般而言,最終被征收人是否能拿到停產停業損失費或是停產停業賠償費,還要看是否符合以下三個條件: 第一,房屋具有房屋權屬證明或經有關部門認定為合法建筑; 第二,具有合法、有效的營業執照且載明的住所為被征收房屋; 第三,已辦理稅務登記并具有納稅憑證。 若具備上述三個條件,那么在房屋征收時或是被違法強拆后,就可以依法獲得補償或是賠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