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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企業拆遷專業律師:因強拆造成停產停業損害賠償的范圍有哪些呢?最高人民法院在相關的裁判案例中指出,《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六條第六、八項的規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權造成損害的,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的,賠償停產停業期間必要的經常性費用開支;造成其他損害的,按照直接損失給予賠償。停產停業期間必要的經營性費用開支,是維系企業被停產停業期間生存所需的基本開支,包括職工基本工資、稅金、水電費等費用。由于停產停業,企業失去收入來源,相關損失應當由作出違法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予以賠償。停產停業損失期間,應當包括違法行政行為造成當事人無法進行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全部期間。 那也就是說,如果相關部門將被征收房屋給違法強拆后,停產停業損失的賠償不光是因強拆造成這期間無法生產而帶來的損失,還包括人工費、電費、水費等。實踐中,如果相關部門以各種理由不予這些賠償,那么被征收人可以及時地收集相關的證據材料,及時地咨詢專業律師,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