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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拆遷補償糾紛律師:如何簽訂補償協議才能避免踩到“坑”?房屋在正式拆除之前,征收方需要與被征收人簽訂一份補償安置協議,協議一旦簽訂,那么則意味著之后的征收工作與被征收人就沒有多大的關系了,且也意味著這一份征收協議產生了法律效力,無論是哪一方都需要按照協議里約定的依法履行。 不過,需要注意的是,協議的簽訂必須是在不違反法律規定,在公平、合理、自愿的基礎上,否則該協議的合法性就有待商榷了。那么,在征地拆遷中,老百姓應該如何與征收方簽訂補償協議才能避免踩到坑呢?下面,凱諾律師就根據辦案經驗來告訴大家 一、簽字之前反復查看協議內容 無論是協議也好,還是合同也好,其內容一定要完整,尤其是拆遷協議,拆遷協議的簽訂可直接影響著被征收人以后的生活,所以,大家在簽訂補償協議時一定要謹慎,反復查看協議中有沒有具體的補償標準、具體的補償方式、具體的補償金額或是安置房位置、朝向、面積以及違約責任、搬遷期限、過渡方式、過渡期限、臨時安置費、周轉用房等事項。 一般而言,一份合法的拆遷協議上面應當要包括上述事項,如果協議中只是個別幾個事項,或是壓根就什么都沒有填,那么該協議原則上來說是不合法的,大家可拒絕在這樣的協議上面簽字。除此以外,大家還要對協議中的補償數額、安置房面積等格外地注意,因為實踐中,有的拆遷方總會以筆誤等為由將補償數額少寫一個數字或是小數點,若大家沒有及時發現,那很有可能就會導致被征收人以后的生活陷入十分困難的處境。 因此呢,凱諾律師在這里再次提醒大家,空白協議、內容不完整的協議有可能會讓被征收人的生活變得十分地困難,所以,對于這樣的協議大家千萬不要簽,哪怕征收方口頭上承諾得再好,只要他們沒有白紙黑字地將這些內容明確在協議里,那么都可能會對自己不利,大家一定要記住好。 二、在拆遷協議中明確支付補償款的期限 另外,協議里還要明確具體地支付補償款期限、交付安置房期限等,這點其實我們早就說過,而且有的地方法規上也有著詳細的規定,比如遼寧省,一般是在征收公告期滿之日起的十五個工作日內要支付征地補償款,天津市是在獲得批準文件之日起的三十日內支付各項征收費用等。明確支付期限一來是督促相關部門依法履行補償職責,二來也j是可以有效地讓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能在較短的時間內得到保障。 現在的征地拆遷中,雖然有一大部分征收方都會依法履行自己的補償職責,但是有個別的征收方仍會以各種借口不履行補償職責,即使協議中有明確的支付期限,也遲遲不落實補償安置,導致有的被征收人十幾年都住不上新房,一直租房過日子。 對此,凱諾律師提醒大家,明確支付補償期限是很有必要的,如果協議中沒有具體的支付期限,那么建議被征收人可以先拒絕簽訂補償協議,這也是避免自己以后拿不到房、領不到錢的一種措施,更是保障自己合法權益不侵害的一種方式。 三、手里一定要有協議 簽完協議后,手里一定要有一份協議,這在之前我們經常說,手里沒有協議,勢必會對我們自己不利。因為,如果簽訂補償協議后發現協議中存在不公平、不合理等情況,想要通過訴訟等方式維護自己權益時,可能會因為手里沒有協議等原因,而立不上案,或是被法院駁回等。 因此,凱諾律師提醒大家,簽訂協議后,被征收人手里一定要有一份協議原件,如果征收方以拿回去蓋章等為由,將協議拿走,那么一定要留下對自己有較為有利的證據,比如可以對拆遷協議拍照、錄像,也可以讓征收方通過錄像的方式作出承諾。 總之,征地拆遷事關老百姓利益,被征收人一定要有未雨綢繆、居安思危的決心,只有這樣才能避免踩到對自己不利的“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