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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農村宅基地,兩會代表這樣說農村宅基地對咱農民來說都有著舉足輕重的分量,它不僅僅只是村民居住的地方,更是農民手中的一項固有資產。但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關于農村宅基地有償退出、有償使用宅基地、盤活利益閑置宅基地等問題也紛紛提上了日程。在日前正在進行的全國兩會上,就農村宅基地方面的問題,代表們也紛紛提出了自己的建議。 一、建議擴大宅基地依法自愿有償退出范圍 在正在進行的全國兩會上,河南政協委員、河南農業大學教授、中國工程院院士張改平建議,擴大宅基地依法自愿有償退出的實施范圍。 明確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為主體,在城鎮規劃區外農業轉移人口比例高、退出意愿顯著的農村地區,全面開展宅基地使用權依法自愿有償退出改革探索;允許進城落戶農民參與退出改革外,對歷史原因造成的合法一戶多宅農民,也鼓勵其依法自愿有償退出多余的宅基地。 另外,他還建議,允許有回鄉反哺意愿的遷出人口有償使用宅基地。據代表介紹,允許其有償使用宅基地,有利于完善宅基地退出與新型城鎮化、戶籍制度改革等方面的統籌與相互銜接,還有利于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帶來穩定收益。 其實,農村宅基地有償退出早在相關的法律法規及政策中就有明確規定,新《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及《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國家允許進城落戶的農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償退出宅基地,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盤活利用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鄉(鎮)人民政府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等應當將退出的宅基地優先用于保障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宅基地需求。黨的十九屆五中全會提出,保障進城落戶農民宅基地使用權,鼓勵依法自愿有償轉讓。2021年中央一號文件提出,保障進城落戶農民宅基地使用權,研究制定依法自愿有償轉讓的具體辦法。 在今年的中央一號文件中再次提出,穩慎推進農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試點,規范開展房地一體宅基地確權登記。 不過,雖然說盤活農村閑置宅基地,有償退出宅基地有利于鄉村建設,但還是需要提醒大家,農民依法取得的農村宅基地和宅基地上的農村村民住宅及其附屬設施受法律保護。不能違背農民意愿強制流轉宅基地,不能違法收回農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更不能以退出宅基地作為農村村民進城落戶的條件,強迫農民搬遷退出宅基地。 也就是說,農村宅基地必須是建立在農村村民自愿的基礎上,如果農民不愿意退出,那就不得以任何理由強迫其退出,否則必定會產生社會矛盾。實踐中,如果村民遇到相關部門違反法律規定,強制讓其退出宅基地時,那么村民可以撥打12336舉報。 二、把緊宅基地審批 全國人大代表,中國社科院學部委員、法學所研究員孫憲忠表示,我國人口多耕地有限,現在宅基地不斷侵吞耕地,所以應當要把緊宅基地審批,推行宅基地使用權的“三權分置”。所謂的三權分置就是把土地產權關系劃分為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所有權歸集體,承包權歸農戶,經營權歸具體的使用者。 集體所有權。有兩方面重大意義,一是體現社會主義公有制性質,這是社會制度要求;二是更好地進行用途管制,保護土地,不讓土地被濫用或轉為非農地。農戶承包權,是農村集體組織成員權益的體現,為農戶提供托底性的社會保障。 總而言之,實行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權、農戶承包權、農業經營權三權分置,可以更好地協調、保護和促進公共利益、農戶利益和農業產業發展。 另外,全國人大代表還建議,在鄉村治理的法治建設中,還應該解決村民自治組織與農民集體經濟組織相區分的問題。村民委員會制度建立的正當性是毋庸置疑的。村民委員會作為農村的基層組織,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但是,以村民自治組織替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這個做法的普遍性、必要性、正當性確實存在值得思考的地方。尤其是在《民法典》第96條已經明確把農民集體經濟組織規定為特別法人之后,《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24條規定由村民委員會代行集體組織權利的做法確實不妥。 所以,在未來鄉村治理過程中,如何處理村民委員會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之間的關系,是首先需要解決的問題。 最后,凱諾律師想要說的是,在推進農村宅基地整治、有償退出等過程中,一定要將農民利益放在首位,不能盲目地推進,不能侵害老百姓利益,反之,農民則可以向有關部門依法舉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