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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違建拆除專業律師:沒有產權證的房屋就一定是“違法建筑”嗎?張先生一家的房屋建設于1986年左右,幾年前,相關部門因公共利益建設,需要征收包括張先生在內的幾十戶人家,由于拆遷補償不合理,張先生未在規定的期限內簽訂補償協議,隨后,張先生的房屋被相關部門認定為違法建筑,并對張先生作出限期拆除違法建筑通知書,其理由是張先生家的房屋沒有辦理相關的審批手續,沒有依法登記,所以被要求其限期自行拆除。房屋被認定為“違法建筑”后,張先生百思不得其解....那么,張先生家的房屋應不應該被認定為違法建筑呢? 想必大家都知道,合法建筑一定是通過合法程序辦理了相關審批手續,且辦理了產權證的房屋,而且在認定房屋是否為合法或違法時也通常以審批手續或產權證為核心。但是大家應當要明白的是,有沒有產權證,有沒有辦理審批手續并非是認定房屋違法或合法的唯一標準。 也就是說,即使房屋沒有依法辦理登記手續,也不代表著該房屋就一定是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違法建筑”,直接將無證房屋或是未辦理審批手續的房屋“一刀切”地認定為違法建筑對當事人來說是不公平的。 雖然說,對于什么是違法建筑,法律上也沒有明確地給出定義,可實踐中,相關部門認定房屋是不是違法或合法往往依據的是《城鄉規劃法》中的第64、65條規定。 《城鄉規劃法》第64條規定,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城鄉規劃法》第65條規定,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但我們需要再次說明的是,房屋認定不能僅僅只憑上述的法律法規,還應當要考慮到房屋建成時間和動機、土地性質和使用權、房屋來源、使用情況、居住權益保護、當時立法狀況等多種因素來認定房屋是合法或是違法。 尤其是當這類房屋遇上征地拆遷時,更不能以簡單粗暴的方式來認定或是直接一拆了之!秶型恋厣戏课菡魇张c補償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筑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不予補償。 也就是說,在作出房屋征收決定之前就需要對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房屋進行調查、認定,不能以沒有簽訂補償協議等理由將房屋直接認定為違法建筑,逼迫被征收人搬遷,這是不合法的行為。 再者,即使是未依法登記的房屋,但如果房屋建設時間較早,例如張先生家房屋所建時間是在1986年,甚至是更早,那么這類房屋原則上來說也不宜認定為違法建筑,在遇上拆遷時也要給予相應的補償。 其原因是我國《城鄉規劃法》正式施行的時間是2008年,而再早之前的《城市規劃法》也才于1990年施行,但張先生的房屋卻是在1986年建成的,所以,如果用現在的法律法規來約束過去的行為,那么對張先生來說可能就不太公平。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中的第九十三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不溯及既往,但為了更好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別規定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在相關裁判案例中就曾指出:對因歷史原因形成的沒有建設審批手續和產權證照的房屋,行政機關應當在征收之前依法予以甄別,作出處理,不能簡單將無證房屋一律認定為違法建筑,不予征收補償;違法拆除因歷史形成的無證房屋造成損失的,也不能簡單以無證房屋即為違法建筑為由,不予行政賠償。 總歸一句話,并非所有的無證房屋,未辦理審批手續的房屋就是“違法建筑”,且也不能將這類房屋直接一拆了之,這是不利于當事人權益的一種行為,必須要結合實際的情況來調查、認定,確保當事人權益不被侵害。 實踐中,若當事人遇到相關部門將房屋直接認定為“違法建筑”且拆除,則是不合法的,當事人一定要積極地咨詢專業律師,并收集相關的證據材料,及時通過法律途徑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